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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才能唤发出正义感?

(2010-06-13 15: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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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杭州中院

杂谈

《新京报》因其拥有著作权7706篇文章,被“浙江在线”非法转载后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结果被杭州中院裁定要一文一诉,即这个涉及作者500余人但著作权都是新京报的官司,要起诉为7706个个案,此诉讼案数量超过2009年浙江全省知识产权案2838件的近2倍。为此,在北京一直自我感觉很牛逼的《新京报》少有地成为了被伤害者,于是,利用自己是媒体的优势,接长不短地在报上就此事批评杭州方面利用法律实施地方保护,就近处说是执法不公,将远处讲是损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而阉割了创新思想的睾丸。

不错,就本案而言,杭州中院的确是在假法律知名行地方保护之实,而且是保护的违法行为。如果放手去查,这里边如果没有权钱交易,没有行贿受贿,那就是杭州诞生了一个学雷锋的法盲。

然而,笔者想起《三言两拍》中的一句话,叫做:恶人自有恶人磨。

2008年,新京报引发给客户的《订报政策》中,有这样一个白纸黑字的条款:“2.2年或2年以上续单客户和读者俱乐部会员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给予7.5折优惠,订一年以下给予8折优惠。”并在页末注明“以上优惠期限为:2008年5月-2008年9月30日”。笔者从《新京报》创刊时就是订户,且没有过间断。然而,就在笔者于2008年9月25日致电新京报客服要求按照7.5折续订时,新京报客服的回答是该优惠经报社研究决定取消了。为此笔者提出,你报印发给客户的订报政策,是公开而正是的要约,只要客户依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接收该要约,合同即为成立,要约发出方没有事前通知客户撤销要约,就应当按照要约履行义务。这是中国现行民法、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

听了笔者的一番言辞,客服部的人表示要向领导请示再给答复,我当即戳穿这等把戏:目前离9月30日仅有6天,你不会一请示就要十天半个月吧?然后告诉我,本活动已经结束。客服部的人马上说:不会,最多2天可以答复。然后就再也没有音讯了,到了9月29日,我追电话过去,客服部的换了一个接电话,称不了解此事,然后说不行,再然后说要请示,同样的话语重复一遍。

这就是今天向杭州中院讨说法的新京报的丑恶。转载而侵害知识产权的人固然可恶,但是新京报言而无信,拿客户当阿斗,用肛门放屁的方式假冒人话的行为也光鲜不到哪里。虽然道德要求我放弃同态复仇,要求我坚持基本的法治原则,但是骨子里,我依然掩藏不住油然而生的快意。

还是那句话:虽然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是因为自己沦落为受害者而唤发出的良心,其实很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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