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2010-05-11 12:16:32)
标签:
法律河南赵作海无罪推定联合国人权公约杂谈 |
河南赵作海因刑讯逼供,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因被他“杀”的人重回故里,赵作海才被改判无罪而释放。此事有关媒体已连续报道多日。
笔者对相关报道中的一个细节,很是感触。
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说:如果证据确凿,按照当时政策判断,杀人肢解,赵作海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正因为存在疑点,“是疑难案,也是存疑案,所以应该留有余地”。
刑法中有一个专门术语:无罪推定。虽然学术上有不同的解释,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一个人在未经依法宣判有罪之前不能视为有罪。而所谓依法,不仅仅是审判过程的合法,而是包括证据、拘捕、诉讼与辩护的全部过程中都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就赵作海案,证据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刑讯逼供),证据链上存在不周全(死者不能足以证明是特定被害人),等等。那么即便是法庭审判的过程和适用法律都是合法的,也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因为审判和法律适用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合法性基础上的,而证据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无罪推定基础上的,所以,如果证据获取不合法,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该证据是不能被采信的。也就是说,这就意味着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是杀人犯,那么怎么能够仅仅因为怀疑他是杀人犯,就断定是杀人犯呢?即便是因为“存疑”而手下留情,那也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
当然,从保条命能够等到冤案昭雪的角度看,这存疑而导致的良心下的留情,还是应当感谢的,不是因为审判者做得对,而是还有点良心而没有100%的尊从法律的规定,即没有“按照当时政策判断”“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该原则纳入了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力公约》。前苏联于1978年以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形式认可了该原则,而中国是直到1997年才修订刑法后才被接受。但是,虽然表面上、法律条文上承认了这个原则,但在司法实践的一线人员的意识中,在相关配套的一系列法律中,这原则在相当程度上还仅仅停留在文字的表述上。
譬如,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的有关规定,包括批准、会见场所、是否受到监视等等;在起诉前可否无限制地查阅全部卷宗;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保障;法庭是否能公正地对待有利于刑事被告的证据采信或诉求支持等等,都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承认和执行。
在独裁者统治的法庭上,无罪推定原则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的,但也不是绝对得不到落实了,落实多少,取决于案件对政权的利弊,也取决于审判者对自身利益的权衡。
赵作海是幸运的,他的幸运不是法律的伟大,而是那个被他“杀害”的人还能回到家乡而成为一个客观证据,倘若这个“被杀害者”病死或非命死于外地,赵作海就会因为“生活稳定”而踏踏实实地服完所有刑期,并且,出来后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和年迈没有劳动能力而度过凄凉的最后人生。
赵作海,谢谢那个人吧。
前一篇:从一个字读出快意来
后一篇:被感谢也是要诚恳接受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