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难学的中国法律
(2010-03-29 0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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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谈 |
中国是世界上法律最难学的国家,不是最难学之一,而是最难学第一。何以如此这般?例证可以随手拈来:
1、邓玉娇案,系公务员酒后寻乐,找到邓玉娇遭遇拒绝,在争执中邓玉娇自卫有些过度将该公务员刺死,经民众声援,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此案发生于2009年5-6月间。而同样发生于2009年2月的洛阳女宋丽夜班后遭遇一公务员强行施暴,因“不配合公务员强奸”致使公务员命根子折断,再因报警救治不及时,致使公务员失血过多而亡,2010年3月26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宋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如此相似的案件,却有着如此不同的判决,而依据的是同一部法律,这种法律如何学得了?建议以后律考就出这样的题目,无论考生怎样回答,都可以判错也可以判对,究竟对还是错,可以根据当年事先确定的考试通过率,由阅卷者自由裁量。
2、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据说所有的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此外,还有一个说法叫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级别的法遵循:从旧从轻原则。如果你相信这样的说法,你就属于不适合学习法律的人。
最近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因为他从qq群上下载了淫秽图片并自我欣赏。
a、宪法规定公民通信通讯自由,非经法律许可,不得受到监控、泄露和禁止。互联网属于通讯传输网络,所以,诸如QQ、MSN、UC等等都称之为“即时通”,所谓经法律许可系指网络使用者因有犯罪嫌疑被立案侦查后,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才可以受到公安机关合法监控。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任何人无权对其通讯工具的使用进行监控。
b、上位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
下位法: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依照大陆现行法律次序,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部门规章。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没有失效,两者如发生冲突时,应遵照前者规定执行。即便是将法律降级为部门规章,从颁布生效的时间上,也应遵照前者执行。
然而,就是如此充分而简单的法理,执法机关就可以公然、坦然地不遵照执行,这法律还有咋学?
同样的问题还有宪法、民法、物权法与拆迁条例之间的冲突,但冲突了十数年照样逼得人自焚的自焚、跳楼的跳楼、砍人的砍人。
所以,中国的法律就是给国际一个法治国家的象征,给学者一个研究的机会,给人大代表一个审议表决被尊重的体验,给人民一个大画饼,给污吏一个玩弄和强奸的玩具。
我认真学习了两年法律之后,睁眼看了看现实中国社会,我发现了上述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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