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精神病要考虑办案需要
(2010-03-24 1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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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小学生杀人犯精神病杂谈 |
福建南平,昨日早晨发生一起惨剧,一个下岗的社区医生,持刀砍杀了13名小学生,其中8人死亡。《新京报》在今日的报道中称:“另据中国之声福建台记者报道,经警方调查,疑犯可能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辞退,而后心怀不满。”然而,《新京报》的记者尽管在第一版醒目位置上标出“疑似有精神疾病”的导读语,但还是在报道中注明“……是否为精神病患者还需进一步调查,目前还没有发现医疗机构的正式医疗鉴定或诊疗资料可以证明。”
疑犯郑民生,在杀人时,有两句话,一是在杀人时喊的:“他们把我逼疯了,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们活。”二是被制服时念叨的:“再多杀一个……赚一个……”
近几年来,这种杀人狂已经有多起了,如2002年10月山西一口气杀了14人的胡文海,2006年7月陕西汉阴县一次杀死10人的邱兴华,2007年上海杨佳杀警察案,2009年11月云南禄劝一次杀死6人的陈文法,2009年河北邢台造成6死4伤的陈谦……。虽然案情各异,因由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杀人者都有一定的心理缺陷,除了陈文法被明确界定为精神病,其他都连精神司法鉴定都没有做,其中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应该当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正义最最激烈的一个,就是邱兴华。而明显受到法律合乎的是陈文法,做了精神司法鉴定,并确定为杀人行为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因为不仅没有判刑反而被送去治疗,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就是陈文法所杀的6人都是其亲戚。
最具争议的是邱兴华,很多专家要求做鉴定,但陕西省高院在全国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前四天,做出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当天即枪毙了。
综上所述,这类一口气杀多人的凶犯,是否有精神病需要鉴定,需要的条件:
1、被杀的不是亲属,因而民愤极大,一般不做精神司法鉴定;
2、杀多人者倘若被鉴定为精神病,要衡量利弊,其一有助于推卸官方、机构激化矛盾的责任,则应采纳;其二,有助于平息民愤彰显专政成就,则不应采纳;其三有助于强调疑犯反社会之个人问题,起到教育作用,则不应采纳。……
3、杀人者倘若伤及军警,不宜进行精神司法鉴别。
其实,人人都有精神缺陷或障碍,但缺陷或障碍都不构成疾病。因为人的生活经历、遗传、环境不同,导致人们调控自身精神缺陷或障碍的阈限不同,所以,有些在旁人看来不当回事的事情,在当事人看来是无法容忍的事件,结果出现丧失理智的状况。然而在此前后测量,他有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所以,严格讲,除非有意犯罪,多数无意犯罪的人,有不知多少其实自己也是个冤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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