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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强拆无法制止?

(2010-01-28 12:40:19)
标签:

强拆

土地

开发商

宪法

政府

杂谈

在发生了若干起以死抗争的人命案之后,有关部门才开始着手修订新的拆迁,或叫搬迁法规。一边是不出人命有关部门总也不会主动去变法,一边是要坚决反对闹大了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做法。究竟是闹大还是不闹大,老百姓只能自己学学经济学,看看成本可否负担,投资回报可否收回。最近,陈志武——著名的经济学家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三个维度之外有增加了一个金融,作为研究社会的考量要素,并写了本书,好像是叫金融逻辑,我觉得有点哗众取宠,因为金融的逻辑基本上都是经济学的逻辑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金融学虽然有自己的独特性,但其学问之深厚和独树还构不成单独的一极支撑。不过,用经济学的上述规律,作为个人争取与政府懈怠之间的博弈或赌博的理论基础,大约还是可以。

其实,拆迁的法规修改与不修改,只是解决拆迁的程序和有关拆迁争议时的法律救济问题,并不能解决强拆。在强拆二字前边,我没有用“违法”做限制词。因为凡是动手强拆他人房产的人,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违法的,相反倒是认为钉子户才是违法不走的。

拆迁的纠纷原本是民事纠纷,民商事纠纷最终都归结为利益之争,赔偿条件谈不拢,时间又不等人,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拆迁者来说,就是民商事中的核心:是多花钱买时间,还是少花钱耗到底。当拆迁者不想多花钱还要不浪费时间,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强拆,所谓依法,就是获得政府或法院的支持,强行拆除;所谓违法,就是黑社会替开发商仗义执言。

强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但反正是愈演愈烈,风靡大江南北。所以无法制止,原因就两个:一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与开发商具有利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面上都是公益的,私底下都是肮脏的,所以政府或者会公开或者会默许开发商强拆,被拆迁者即便是告到法院也是败诉,上访后的结果往往比不上访还糟糕。二是从技术层面强拆基本上都是公然违法。首先违反的是宪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都是受国家保护的,如果当强拆不是由法院出面执行的,都是直接违法宪法。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人身权利的直接侵犯,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给予保护的,但这种情况基本上被当做民事纠纷而置之不理。其次,如果是法院出面的,必须是经过民事法律诉讼、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就所谓公共利益作为拆迁理由进行听证或质证,而采取不经审判就直接强拆,更是知法犯法。已有的法律,足够制止强拆发生,而强拆依然蓬蓬勃勃,那么我们还指望着一帮大腹便便的男男女女,造出个新法来制止强拆悲剧的发生吗?当然,另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土地不属于个人,没有根的东西你还能长多大、活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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