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万违法判刑,140万违纪退回
(2010-01-16 1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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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违纪贪污佛山三水杂谈 |
我好歹也算是认真地学了两年法律专业的课程的人,按照过去的说法,学法律和学财务,还有学医的一样,都是越老越值钱,因为经验丰富。但赶上这个国家一日千里、迅猛发展,虽然中央一再要求咱与时俱进,但现在真是一路狂奔,还是赶不上时代的变化。
譬如,佛山三水一个贪官被缉拿后,家人送来230多万元“赃款”,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贪污款83万元(四舍五入),多出的140多万元退还其家人。要说,这法院真的很依法办事,是赃款一分不能少,不是赃款一分不要,原本想拍手叫好,但更有网友质疑,认为一个公务员咋有那么多现款?怀疑法院有包庇贪污犯罪之嫌。最近法院作出了正面回应,称贪污款项的确就是83万元,那140余万元不是贪污款项,乃是违纪所得,有关问题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我就搞不懂了,违纪所得不触犯刑律,只需要纪检监察内部处理?换一个角度,一个官员利用公权,违反明文规定或自己搞些违法的收款规定,向前来办事洽公的单位收取费用,这违法收费也应当在该官员供职的单位账户上,怎么会进了该官员自家的保险箱里呢?结果这不算贪污,仅仅算是违法所得。要是真依法,该官员首先触犯的是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物价法规滥收费;其次该收费的过程动用了公权,属滥用权力;第三将以国家名义收来的钱,装入个人腰包,而不是存在行政机关的财务部门,这就构成了贪污罪(有占有的明显企图)。而现在不认为是贪污,而是违纪,这不是针对违法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性质,依法进行审判,而是根据钱的来源做出的判定。既然可以根据物的来源加以推断,其实可以取消所有贪污罪,因为所有的钱,只要不是自己私自印刷的,都是来之央行、财政部的印刷厂,都是国家印的钱,拿国家印的钱,这钱有问题吗?
这家法院给贪污犯们指出了一条规避刑罚的阳关道:要违纪收入,不要贪污所得!
这世道,变化之快,就如同打鸡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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