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残立法者
(2010-01-12 15: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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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权利义务责任赔偿立法脑残杂谈 |
2010年1月11日《北京青年报》刊载了这样一条消息:2009年8月15日凌晨,岳先生驾车行驶在京平高速路上,突然一个黑影出现在车前,依然来不及刹车,车祸发生了,一个试图穿越高速的行人死了。法院因此依法判无责的岳先生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死者13万元。而记者在事故发生地不远处,看到高速公路护网上被撕开了口子,口子外是被踩出来的小道,并且就在这时又有一个男子试图由此穿越高速公路。
这里所谓的依法,就是最新的道路交通法。这个法律之前,交通管理依据的是地方法规,针对中国交通现状,不少地方采取了西方模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此有了所谓“撞死白撞”的说法,即如果一个行人违犯交通法规,而车辆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则驾车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相反汽车受损的还要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习惯遵守法律的中国人来说,这简直就是回到了旧社会。于是一群书生+一群海瑞式的“清官”站出来,以歪曲的人权为借口,为民请命,通过立法程序设定,无论任何情况只要行人死了,驾车人都必须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是(1)路权平等;(2)同情弱者,在人和车面前,人是弱者。
路权平等,一点不错,但是路权的平等性体现在哪里?是道路铺设前要论证是否妨碍非开车人的行走,一旦有妨碍是如何才能方便行人通行?最终表现为行人不因道路的铺设而难以出行。这才是真正的路权平等。而不是说“任凭道路东西南北,我想咋样走就咋样走”就是路权平等。要强词夺理的话,为什么飞机跑道不让走?为什么中南海不让穿行?
同情弱者,一点不错,但我请问立法专家,开车的是人不是人?行走的人必然是弱者,而开车的人就一定是强者?这强弱的划分不分条件、时间和地点,这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吗。所谓弱者,最本质的是说他是守法者却被违法者所伤害,这种情况下,他才是弱者,如果彼此都是守法者或者都是违法者,谈不上谁是弱者谁是强者。一个违法者仅仅因为死亡了就成了弱者,这个道理恐怕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照此说来,所有的人弹都是弱者,都应该得到法律和道义上的同情,那么中国政府为什么和强者——美国政府一道要反恐呢?连什么是弱者都没有整明白,却哭着喊着同情弱者,有病吧?!
去西方发达国家看看,有没有人横穿高速公路?人家的高速公路不是封闭的,但看不到穿越者,依照我们的说法,哪里大约没有弱者!有一个例外,就是高速公路通过私人牧场时,路边会有牲畜穿越公路的提示,并设置必要的减速装置,在有提示和减速的路段,如果出现汽车撞死牛或者羊的地方,驾驶者要赔偿人家的牛羊。很简单,路借用了人家的地方,人家没有收费,但你要照顾人家的牲畜,减速让行,这就是权力和义务的平等交换。此外,动物通过公路,不会一跃而起,有足够的时间看到它们,如果你提前按规定减速,绝对不会发生瞭望、刹车不及时的问题。在看看东方的日本,也没有人会穿越禁止穿行的高速公路。我们的老百姓为什么要穿越高速?首先就是公路的论证、建设过程中,根本没有考虑当地村民、百姓通过的问题,似乎地征了,路修了,铁丝网围了,一切就OK了,村民、百姓因此绕行10里8里,也是理所当然的;其次,荒谬的法律给了老百姓一个错误的信息,就是凡车都有错,凡车都必须让行人,不管你让的急还是让不急;第三,就是从小到大都缺乏关于权力和义务、义务和责任的教育,结果就是错误地滥用权利和义务。
每个驾车人也都是行人,都有行走在马路上的时候,大家可以看看,大凡开车的人,都不会拿车不当回事,一个司机步行过马路的时候,不会不管不顾地闷头猛跑,不会突然改变行走方向,这就是因为他相对行人受到过更多的交通法规的教育。而行人的交通法规,只靠日常观察别人的行为来学习,我观察过,在我们这个靠右行驶的国家里,有不少行人过马路是,连应该先看左后看右的常识都没有,这样的人也根本不会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对整个交通和他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要知道,我们每个人的举动其实最终都会通过你与他人、车辆发生互动,并进而最终影响到交通系统的异动。
所以,仅仅简单地以“路权平等”、“同情弱者”为口号,作为拟定无责司机也要承担10-20%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看成中国荒诞法律中的一个典范,它既无助于平等,也无助于规范行人和车辆,是典型的脑残立法者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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