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阳们的辩解反而暴露了逃税的违法行径
(2009-05-01 2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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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常州逃税杂谈 |
昨天刚刚写完《发飙的明星最后都死得很惨》,当时的报道称小沈阳方面负责此事的人对有关合同问题含糊其辞,推三挡四,于是偶判断这所谓合同是否真的有,很是让人怀疑。但今天的《新京报》的文章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xjb/html/2009-05/01/content_352400.htm写到:
猛一看,似乎小沈阳们是依据合同办事,要得理直气壮,倒是常州的主办方无理耍赖,倒是在场的记者颠倒黑白,倒是中国的观众遭遇蒙骗……。既然小沈阳们愿意讲理,咱们就剖析一下这个理:
1、从有限的报道看,尽管双方签署了合同,其中也注明了乙方负担沈阳-常州单程机票,但这个约定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剧团的确是从沈阳飞往常州,并提供沈阳到常州的机票。而事实上,剧团是从上海北主办方用汽车接到常州的,交通方式变了,而交通费用却依旧要支付。更为没有道理的是剧团为了要赚这笔并不存在的交通费,生生采取其他航线的机票来套取报销。所有人都知道,任何一个守法的企业单位的财务,都不可能接受一个名不副实的单据作为报销的凭证的。如果主办方提出严格依照合同办理,但不能违反国家会计规定,同意报销小沈阳们从沈阳到常州的机票,但必须提过真实有效的从沈阳到常州的机票,请问这样做,有错吗?
姜伟只说合同有报销沈阳到常州的飞机票,但没有说用假票、错票报销的问题,也没有说实际上是主办方将小沈阳们接到常州的事实,这种辩驳是非常不诚实的做法。
事实上,某项支出负担的约定是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譬如北京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在某时段内报废黄标车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假如某个公民有这样一辆车,但就在办理报废手续之前车丢失了,那么他就无法以曾经拥有黄标车的手续和政府文件规定,向有关机构主张报废该车的奖励补贴。这里有一个基本要件,就是车主要将车开到指定的报废车拆解厂,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最后领取补贴。同样,在小沈阳们与常州主办方的协议中,从沈阳到常州的乘机凭证是报销该费用的基本要件,没有这个,合同约定也不能执行,并且不能执行的责任在小沈阳一方。
2、姜伟进一步说,“承办方看准我们是从上海来的,就不想报这笔机票钱。那如果我们是从新疆来的,从三亚来的,又该怎么算?看的就是合同。上海演出的合同我们1月份就签了,这两份合同是3月签的,承办方在签约时就知道前一站是上海。”
这里有两层意思被姜伟混搭在一起讲,这种讲法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首先,按照姜伟的说法,签署合同的当时,姜伟就知道不存在“沈阳飞常州”这回事,那么所谓报销交通费的条文本身没有意义,真实的意图是增加演出收入。所以列为交通费,而不是演出费,一个简单的解释,就是为了规避缴纳税金。其次,双方出现的所谓纠纷,由此看来,如果从积极角度看是对条文的理解不同;如果是从消极的角度讲,就是双方都心知肚明是为了逃避纳税而做的假,只是实际执行时有一方假戏真唱了。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这样的分歧,只要地方税务机关介入,我相信,小沈阳们是必须将此款项吐出来的。因为小沈阳们的行为依照法律就是逃税,即以虚假的事实和名目,调低应税基数,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小沈阳们提供的报销凭证就是有力的证据。
姜伟说如果常州方面继续炒作,就找律师起诉对方。我到想说,谁对姜伟、小沈阳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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