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滥用纳税人的钱
(2009-03-26 17: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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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2009年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车牌号:云GA6455)于21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到住户潘俊(男,1968年3月2日生,生前系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厂长)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其间发生肢体接触并致吉忠春鼻子流血,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潘俊死亡。
2009年3月24日,云南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民警吉忠春枪杀市民案”的庭审中,针对受害人家属提起的9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曝出:“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并当庭亮出了县公安局与死者家属的协议。但死者方不认可这是民事赔偿,充其量是抚慰金。
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县公安局之所以支付这笔款项,是考虑到吉忠春的具体情况,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赵副局长表示:“这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事情大致清楚了。依照蒙自县公安局的说法,这55万元是公安局替案犯、本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支付的补偿款。款子来源于县公安局节约的办公经费。
这里有三个法律问题:
(1)一个国家机关根据什么可以为自己犯法的职员代交民事赔偿款项或补偿款项?
(2)国家预算科目及其预算款项的使用,节省了是否可以挪作他用?如何确定是节省的?该预算能够节省55万元是否说明预算过于宽松了?
从今年全国人大公布的预算看,武警和警察的经费都有所增加,合理还是不合理?
(3)就算是节省的办公经费,也无权用于此项支付:因为政府机关的工作费用和人员工资,都来自财政支出,财政之处来自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来自税收,税收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税金缴纳。如果可以用节约的办公经费来为违法的职员支付民事赔偿,就意味着让纳税人为该案犯的违法行为埋单,就是大清朝也似乎不允许的。
如果公安局真的同情自己的职员,两个办法,一是内部募捐给案犯,由案犯支付给受害人;二是破获高仿真的假币团伙,用假币搪塞受害人,然后以此为犯罪理由抓捕受害人,然后达成豁免犯罪警察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的协议。总之,不能滥用纳税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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