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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救济了林嘉祥

(2008-11-09 1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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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猥亵罪,中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流氓罪中专门做了分离,其核心就是以暴力后胁迫,强制侮辱女性。如果被侮辱者为未成年人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关于罪与非罪的判断依据,大致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及其因果关系4个方面来进行,并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便是证据,无证据,则不得从疑推定,而是无罪推定。

 

猥亵罪有点特殊,特别是成年人对儿童的猥亵,譬如,一个老头以糖果引诱儿童,在自己独处的居屋猥亵之,如果仅仅是猥亵而并未发展到强奸,或者十分谨慎,并无排泄物、体液留存在被猥亵儿童身上或其衣物上,那么,仅仅凭儿童主诉,就可以定该老头猥亵罪吗?通常在对儿童本人智力和言语的鉴定之后,特别是有类似经历的儿童的共同指证,则即便该老头不做供述,通常仍可判定其犯有猥亵未成年人罪。然而,这些在林嘉祥案中都不被适用,那个小女孩的指证、林嘉祥在派出所里的录音,应当对小女孩指证时的精神与心理状态、事发后心理是否受到伤害的鉴定也不做,丢失的录像也不查找,所有这种做法让林嘉祥逃过了法律的惩罚。

 

深圳警方对林嘉祥的定性是:酒后不当举止,连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出发的资格都没有。就更不要谈猥亵罪了。依照深圳警方的结论,我们可以推出关于猥亵罪的最新解释:

 

(1)猥亵嫌疑人需将被猥亵人的衣裤扒掉或将手直接伸入被猥亵人的私处;

(2)以上行为必须有其他人在场并目击,无人在场时必须有录像为证;

(3)猥亵嫌疑人供述采信前必须经过酒精、麻醉品、精神病司法鉴定,确信猥亵嫌疑人所说任何言语都没有受到上述物质或疾病的影响。

只有上述三者共同成立,或至少(1)(2)或(1)(3)同时成立,猥亵罪尚可成立。

 

深圳警方创造性地解释了猥亵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建议作为公安部立案标准,并作为最高检的起诉标准和最高法关于猥亵罪的司法解释。

 

深圳警方不仅很专业地救济了林嘉祥,而且依据此标准,将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大陆可以基本杜绝以猥亵做名称的犯罪的发生,一个解释和一个定义,就可以实现对一种犯罪的有效“预防”,就可以让变态的官员如鱼得水,让灿烂的祖国花朵凋败,如果不向深圳警方心怀敬意,都觉得自己很不是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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