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报告。其中最高法的报告称:2003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225人。同比上升77.52%。这是一个什么概念?从以下两组数字就能有个基本感觉:
一是根据有关公开资料,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区划数量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县级2862个,即便不考虑中央政府各部委和省政府所述各厅局内所辖县以上干部,仅就2862个县和333个地级,平均每个县、地五大班子仅一个正副职计算,总计县以上干部应为:(2862+333)*5*2=31950人,而五年中仅有4225名县以上公务员被判有罪,平均每年为845人,为当年县以上半部总数31950人的2.64%。事实上,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县的五大班子,每个班子都不可能只有正副两人的在县或县以上,按照国务院最近披露的编制要求,一个部委按照一正四副配备领导班子。而此前有资料披露南京市市长竟然达到一正十副,就算这是极端,将31950人放大一倍并不为过,那么真正被判有罪的县以上级别的公务员,仅为1.32%。根据中国现今社会的腐败现象,这样的比例,有人信吗?
二是即便这样一个低的比例,竟然还是同比上升了77.52%。所谓同比,从时间上看大致是1977年至2002年的上半年。也就是说这期间被判有罪的县以上公务员数量为4225/1.7752=2380人,平均每年为476人。而这个时间段,正是中国行政机关高度膨胀的时期,即便不考虑这个问题,仍按照持平计算,县以上公务员被判有罪率分别为:1.49%(31950人)或0.74%(31950*2=63900人)。在笔者看来,所谓同比上升77.52%,不说明反腐的成绩,恰恰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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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49%到2.64%(或从0.74%到1.32%),前为因,后为果。就因为那个时候过于放任,所以这时才有增长,而这个增长并不是降低了犯罪的门槛或加重了刑罚,而是稍稍睁开些眼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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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了最高法报告中所说的: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和监督不到位。
当然,中国老百姓很知足,因为被判有罪的县以上公务员毕竟是有所增加了。不过如果将新增而尚未纳入视野的腐败分子考虑进去,查处大约就是一个负增长了。否则,人民的感觉为什么没有改善呢?也许是人民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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