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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一个逗咳嗽的小友——自称是新京报的痒痒

(2008-10-10 18:45:38)
标签:

新京报

痒痒

诚信

洋洋

邵飘萍

杂谈

《新京报》是个不错的报纸,给个赞美之词,可以算是“浓汤宝”。然而,中国有句老话叫作: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不过,这种耗子屎,在中国已经不是新鲜的了,而是无处不在,中国人已经是见怪不怪了,这粒耗子屎的学名,就是无诚无信。否则,怎么会一会苏丹红、一会三聚氰胺,一个王八就敢卖鳖精呢?

 

我9月28日致电《新京报》发行部,电话是:67106666,要求按照该报印发的《订报政策》载明的,给予7.5折优惠订报,因为我是该报5年以上的订户。该《订报政策》豁然印有“以上优惠期限为:2008年5月——2008年9月30日”。然而,该报发行部门有关人员说,内部新规定,取消7.5折优惠。我据理力争,对方称向上级报告后给出答复。这个答复过了9月30日,也没有给出,于是,我在2008年10月1日发了一篇博文,并抄送了《新京报》社(参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b276b10100bcmx.html),嘲笑以这种拖延战术来应对客户的做法。这事原本过去了,对于不诚信,中国人都已经见怪不怪了,而我是个地道的中国人,自然也对一个喜欢打着邵飘萍的旗帜的传媒人的不诚信,也不以为然了。不料,10月9日,有个自称是具名yangyang的人在我博客上留言:

 

“您好,我是新京报的发行人员,看到您在网上发布的言论,今年的所有报纸都涨价了,包括北青,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可能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没有让您及时订上,我们很抱歉,如果您想订阅,我们会及时联系您的,不过,公开在网络上发表个人的不满可能会影响到别人的订阅。甚至骂人的言论会影响个人的形象。物价在涨,适当的调节发行成本无可厚非吧,报纸本来就是赔本订阅。88版的新闻纸购买就2.5元,还有印刷。报纸主要收入来源是刊登广告。请您理解。我的办公电话:010——xxxxxxxxx  先生 。相信如果您给我打电话,我会帮您解决的,我们不想让客户误解。”(为了保护当事人,电话隐去——本博主注)

 

我真不知道应当爱称其为“洋洋”,还是戏称其为“痒痒”。因为他整个一个就是“逗咳嗽”(北京话)。我这人向来缺乏幽默,给个棒槌都认针。人家好心也好,逗咳嗽也罢,总之应当拿人家当人来看待,否则我自己就不是人,这种精神不能因为《新京报》不讲诚信,我就一起同他堕落。所以还是要说说,为什么是逗咳嗽。

 

其一,痒痒说我骂人,我认真检查了,我的文字没有脏字,至于冷嘲热讽算不算骂人,那看个人理解,如果有异议,请去法院裁定。既然没有骂人,我自然不认为影响我的个人形象。即便是骂人了,换句话说,如果允许一个人欺骗另一个人,还不允许被骗的人骂人,这个理到哪里都说不过去,除非痒痒认为《新京报》有权“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不能因为受骗了还要把闷气憋在体内等着生癌,我也没有必要故作绅士地骂给自己听。我唯一感觉遗憾的就是没有学会骂人。我插队的时候看过老乡敲着破脸盆,一路走一路骂偷鸡贼,骂得粗俗,但相当解气,现在想着都很羡慕。

 

其二,痒痒回避了问题的本质,我没有说报社不可以涨价,我说的是你既然承诺了优惠价格及其有效期,只要在有效期内就无权反悔。这一点,请查阅199931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到,《新京报》所印发的“订报政策”完全符合“要约”之规定,并且因为明确期限而成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新京报》想涨价,也可以,是在9月30日之后才可以,而不是在9月28日之前就拒绝客户按照自己曾经递交给客户的生效的要约所约定的价格订报。由此可见,发行部的人所以在9月28日不给我答复,就是知道这样一个规定,以为拖到10月1日,就可以什么都不承认了。

 

我只能说你们是自作聪明,我已经料到《新京报》发行部的人会这样做,所以我在9月29日已经办理了订报手续,取得了订报发票,当然这个价格高于《新京报》印发“订报政策”承诺的价格,而且我保留了《新京报》引发的“订报政策”,我还保留有连续5年订报的发票,所以,我有足够的理由去法院起诉《新京报》违约。即我手里有《新京报》不按照要约月客户签订订报合同(发票和《订报政策》不对版),有违诚信的证据,如果我没有在9月29日订报,《新京报》拖延策略是可以得逞的,而我偏偏赶在9月30日之前(即《新京报》“订报政策”有效期内)订报了,《新京报》的不诚信就成为事实铁证。

 

为什么说yangyang是痒痒,不是洋洋呢,道理就在这里。用赔本——合理涨价来回避报社失信于自己曾经做出的承诺,用不要骂人来贬低对方,用愿意提供帮助来展示自己为客户着想。不错,如果没有上边所述事实,你还真是个不错的客服,不过对照上边这些事实,借用一个博友的话:“屁是没有意义的,但总有人在放”。

 

呵呵,抱歉,偶似不似又在“卖淫”呢?(东北的朋友、不要生气,学你们说国语啦。) 

 

如果痒痒只是说了解一下情况,帮我解决一下问题,然后想争取我继续成为《新京报》的订户,我或许还真以为痒痒是个洋洋,可爱的客服人员呢。但痒痒所说的那些话,一看就是扯淡,还大言不惭地说能解决问题,我就问问:《新京报》社不诚信了,你解决得了吗?你是发行部主任吗?你能把成心将答复从9月28日拖延到10月1日以后的那个“领导”揪来给客户道歉吗?能否将我多支付的18元订报费退还吗?如果不能,你开什么空头支票?继续玩承诺了不兑现的把戏,是不是看你们领导玩得好,你也想玩呀?

 

你也别没事逗我咳嗽了,有空还是逗逗你们领导开心吧,兴许他一高兴,真的收你做徒弟,将坑蒙拐骗的18班武艺外带36损招都传授给你,等你出徒了,你如果还记得我,别忘记通知我给你凑份子办个酒席,不过你可千万别和你师傅的女儿(假如他有后的话)结婚,因为我真的担心生出来的孩子没……

 

今天,在公交车身上看到这样一条广告:《新京报》,另一种品质。我倒是觉得经由这些人的行径,广告词应该改为:《新京报》,另一种“德行”,一种很不同于的德行。(2008年10月12日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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