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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阿紫:证据不足?

(2008-07-09 17:41:05)
标签:

娱乐

潜规则

包包

阿紫

杂谈

今天的《新京报》有两条社会资讯值得看看,一条是“少女身陷影视公司举报被逼卖淫”。文字内容没有什么新颖的,无非是老鸨利用娱乐圈流行“潜规则”,欺骗未成年的而又梦想成为明星的女孩出卖色相给有钱的“投资人”,从中渔利而已。值得关注的是当事人包包、阿紫与记者对话中提到:“我们曾到派出所报了两次警都没被受理,他们说证据不足,后来才想的这个办法(指网络举报的同时,将举报信直接印送海淀区公安分局局长张伟刚——博主注)。”

 

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是公安最常见的应对语。本人10多年前所在公司被山西人偏了数千万元的钢材,骗子跑到了塞拉利昂,说是用我们的钢材款做废铜生意,能挣更多钱,让我们耐心等一等。我们报了警,结果也是证据不足,最后没办法,只好通过关系,以护照有问题将其扣在首都机场,然后我们把他拉了回来,在软禁,同时收集资料,最后再移交公安机关,结果正是侦查并提起公诉后,判了15年徒刑。

 

我承认我们扣人的手法是违法的,但如果让其跑到塞拉利昂,国家财产就彻底损失了。而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违法的方式挽救国有资产。公安机关可能是担心盲目介入经济纠纷,损害了经济发展,但一味的回避,该立案也不立案,同样损害经济发展。事实上完全可以通过细致的和适当隐蔽的方式对证据暂时不充分的案件进行立案、甄别后再确定是否继续侦查和移送检察院。

 

这两个小女孩的报案,10多年后同样遭遇了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尴尬。但是她们没有能力把孟志邦等人先行控制,查抄出证据后再去报案。说道这里,忽然想问:如果报案人自己能把证据整充足了,还要公安机关干什么?公安机关可以关张了,报案人直接上法院就是了。最多是可能涉及刑事到检察院甄别一下就可以了。所以,公安机关绝对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立案。这是保护被害人的重大原则问题!

 

另一则消息,是“逼供致人亡,反贪副局长一审判无期”。讲的是江苏赣榆检察院反贪局刑讯逼供打死供电局原副局长而受审的事情。这个反贪局副局长熊正良,不仅参与了刑讯逼供,而且在人死后还主持反贪局会议,攻守同盟,销毁刑讯逼供的有关证据,编造虚假事实,威胁组织他人作证或指示他人做伪证。

 

如果被害人的确是个贪官,那么反贪局的做法就是用一种违法制止另一种违法;如果被害人不是贪官,那么反贪局就是用一种违法蹂躏善良无辜,更是用公然违法的方式直接挑战法治和良知。然而,更让人深想而感到吧不寒而栗的是,一个代表国家法律的机构可以如此无视法律,如此无量行政,如此从容、坦然地草菅人命,而我们却你好我好大家好地构建和谐社会?6、28事件,已经说明了一个基本问题:如果基础腐败了,再雄伟的大厦也会顷刻倒塌。国民党800万军队4年时间一败涂地,不得不躲避孤岛,也是因为其腐败已经深入到其统治结构的最底层……

 

列宁说: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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