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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当怎样进行预算监督

(2008-02-21 14: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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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人大应当怎样进行预算监督?

——与王成栋先生磋商

 

    新京报在2008年2月21日A03版,刊登了署名为王成栋的文章:《如何避免“800页预算两天看完”的尴尬》(下称《王文》)。《王文》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当务之急,要解决预算分类看得懂,预算材料看得完、预算编制信得过等问题。” 并具体提出了4个方面的做好制度建设。所提建议虽然系统全面,但笔者以为,即便如此也并不能解决问题,更何况其中很多关键环节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王文》的第一条建议是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政府编制预算阶段即介入。如果这样实施,将会出现几个问题:其一是人大必须扩大其常设机构的人员编制,作为一种制度,全国各级人大合计将增加相当数量的人员,增加相当的管理成本。其二是在编制过程中出现意见冲突时,如何处理?如果以政府部门为主,那么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提前介入没有意义;如果以人大专门委员会意见为主,则涉嫌人大超越监督之责而直接干预行政。更何况,如果真的是参与预算编制,也一定是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人员,他们所发表的意见被当作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进而当作人大的意见,当这个意见不是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生,而是提前到酝酿、起草过程中发生,所造成的混乱,是不言而喻的。这与检察院不能将提前介入公安局刑事侦查过程加以制度化是相类似的道理。任何事情,都有相应的程序环节,责任是根据程序环节进行划分的,如果程序环节打乱,必然导致责任的不清晰。

    《王文》的第二条建议是要求政府提前2个月提交预算,并由人大聘请专门机构、专家评议。这里最大的问题是提前2个月提交预算。以3月份召开人大会议考虑,那么预算草案的文字稿就要在1月份正式由政府提交给人大,为此政府要从什么时候开始编制预算呢?至少要在上一年的9、10月份开始,这时尚无法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收支状况做出全面和相对准确的估计,在这个基础上编制的预算草案,将存在极大的修改量。其结果是委员们花时间审查一个不靠谱的预算,而靠谱的预算依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审查。当然,如果将人大会期往后推,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但又会带来预算刚刚审查完,一年时间已过半的尴尬。

    《王文》的第三条建议是延长会期,预算的审查、修正和表决在时间上更充裕。然而,如果代表们不懂或不关心预算,延长会期即达不到严格预算的目的,反而增加会务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如果将审查的主要责任交由专门委员会,如财经委员会,又使得专门委员会在专门问题上有凌驾于全体会议之上。

    《王文》的第四条建议是建立预算建议程序和听证程序,简单说就是达成官民互动,广开言路。这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所能解决的问题,也只能是通过官民的相互理解,间接的影响预算编制过程中部分亲民事项的选择和金额安排的倾向性。

    综上所述,要改变《王文》所说的问题,关键在于预算编制与审查在结构和机制方面的调整。笔者以为:

    首先要提高政府预算编制水平,这个水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要出现遗漏事项,二是落实细目。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预算,一旦经人大通过,不得突破。非经人大常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批准,不得追加、变更。因为有遗漏而申请追加预算,应视为政府官员执政能力欠缺的表现;落实细目就是挤干预算水分,防止在编制过程中打埋伏,做手脚。必须严格预算的执行,即政府只有编制预算草案和对批准后的预算严格执行的权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变通权力。即没有未经人大批准调整、追加、调剂使用的权力。这样做,最初业务水平低下时,可能会影响效率,但只有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才能提高计划和预算的能力,并切实杜绝利用预算实施部门腐败。

    其次,坚持政府编制预算,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程式,但与现在不同的:一是坚持任期内规划和预算与当年计划和预算匹配衔接的原则,也就是说累积年度预算不能超过任期内预算。二是人大要加强批准后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而不是仅仅靠召开人大会议时对年度结算的审查与批准,要把监督置于过程之中。并且这种监督不仅仅是数据的增减,而是与数据增减相联系的行为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就是过程要“阳光”。三是对预算中任何变动,包括追加、调剂等变更,在审查的同时,建立责任说明与追究制度,人大为预算变动所做工作的相应成本,可计为责任人(如政府各部门的首长)的工作损失。

    第三,加强媒体与公众监督,凡是使用财政支出的费用,特别是公用工程、体制性或政策性造成的补偿等,都可在招投标结束或有关事项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将支出明细公开,并安排有关人员接受质询。

    过去,人们喜欢将效率与公平对立,似乎一讲公平就会损失效率。事实上,效率与公平是有联系,但两者的联系因其他要素的存在而表现出多样性,或不确定性,而不仅仅是此长彼消的关系。

    在现今社会,我们不能指望人大代表都能够看懂政府的预算,即便是英美发达国家的议会,也不能保证所有的议员都可以看懂政府预算,都可以发现其中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预算是偏高或偏低了。对于一个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用任何制度去支持也还是做不到。综上所述,管好预算是一项系统工程,人大对于预算的审核、监督、评价,关键把握的是三个方面:

    一是编制过程合法,即不能超越程序而任意调整、追加、挪用预算中的相关费用;

    二是执行过程合法,即不仅按照预算金额支出,而且支出的阳光,很多猫腻都发生在执行中的移花接木、暗中回扣、以次充好等等;

    三是最终结果与政府政绩紧密挂钩,一笔预算支出了没有达成预期的目的,一笔预算不能按需要支出而影响效用(包括边际效用)的,预算偏低不能解决问题而责任部门不能预见或不能及时提请人大批准追加的,应当纳入预算而遗漏的,预算编制依据严重不合理的……等等,都应当追究预算编制人员,尤其是分管财政预算的政府首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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