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做社会新闻记者,最烦的就是被治安员推来推去,甚至无法接近现场。
晚上,黄石路陈田村发现一具女尸,我去采访,又一次碰到这种烦人的治安员。在他的推阻下,我退到至少离警戒线十米外的社区花园。这个瘦小的尖嘴猴腮的治安员却不依不饶,挥舞着橡胶警棍继续上前驱赶。
我有些愤怒,抬高声调,一字一顿地告诉他,“在没有临时警备的情况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站在任何一寸国土上”。治安员显然没有意识到我会说出这样的话,愣在那里,不知道该如何下手。一位警察赶紧跑过来,甚是亲切地将我安抚了一番。
我忽然想起一个故事:在政府的一次拆迁行动中,有位律师始终不愿意离开他的祖屋。政府不耐烦了,派警察与他协商,以为国家的利器能将他磨平。
两个警察嚷嚷着,就跑进祖屋。律师看了看他们的证件,然后淡淡地说,“你们是刑事警察,而我这是民事案件,你们无权干涉”。警察傻眼了,乖乖地回去换了两个警察过来。
这两个警察学聪明了,很礼貌地敲门,客客气气地掏出证件,让律师过目。不料,律师张口便说,“你们的搜查令呢?没有搜查令,你们无权进入我的房子。”警察又傻眼了,通常他们是不懂法律的,无奈之下,只好乖乖地回去办理搜查令。
搜查令可不是随便就能开的,他们害怕律师在搜查令上找麻烦,只好就此作罢。
通过这两件小事,我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我以前多少学过点法律,但很遗憾一直学而不精,除了宪法之外,别的法条我几乎忘光了。于是,我通宵达旦寻找并记录下这些法条,并备与兄弟们共享。
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适用广东治安员的法条: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注解:治安员只是协助公安,并没有公安的执法权。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与普通公民同等。)
(三)在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九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但在情况需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的治安联防队员可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勤时应佩带明显标志,持身份证件。(注解:明显标志、身份证件通常是没有的,可以用以提醒他们)
省公安厅明确规定: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有收容、关押、审讯等特定法律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对违者并构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处罚;(注解:所以说,他们是没有任何权利查看我们证件的)
适用警察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注解:这是警察检查我们证件的前提,但事实上,我们是不可能符合的。)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解:警察通常以“妨碍公务”的罪名骚扰我们,所以这也要记清楚。)
这些法条使用起来显得比较生硬,在目前的体制下,效果不可能得到完全的保证,但我还是强烈建议兄弟们在碰到骚扰的时候,不妨使用一下,因为这样有助于唬住一些胆小的,就算出问题,也可以依法追究一些胆大的。至于追究详情,可查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