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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佤族的社会组织

(2010-07-13 11:36:03)
标签:

佤族

社会组织

西盟

班洪

永德

镇康

文化

分类: 佤族走廊

新中国成立前,在佤族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也有区别。

阿佤山中心地区的佤族,尚处于以村寨为单位的分散状态。村寨是一个地域、经济、政治和军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父系氏族公社发展而来的原始农村公社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每个村寨内部又往往包括几个小寨,每个寨子一般都是包括几个家族和不同姓的个别家庭。村寨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成员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的宗教活动,还有窝郎、头人和魔巴共同管理政治和宗教事务。窝郎在最初时可能是氏族长,后来逐渐演变为村寨的首领。窝郎一般为世袭,职权很大,管理村寨中的宗教、政治和其他一切事务。但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职权范围已缩小,虽然名义上还是村寨的领袖,享有一定的威信,实际上只管理宗教上的某些事务。头人是村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领袖,条件是经济富裕,善于说话办事,公平勇敢等。新中国成立前几十年,由于“珠米”即富裕阶层的出现,头人开始享有某些特权,管理村寨的一些重要事务,在佤族的政治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魔巴是巫师,主持宗教活动。魔巴多是老年人,知道的事情多,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信,对佤族的社会政治生活,起着一定的影响。

村寨的共同事务如械斗、对外纠纷、猎头等由“头人会议”解决,有的事情还得召开“寨民大会”讨论处理。村寨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对村寨成员一视同仁,处理的范围包括泄露村寨的机密、不参加集体行动、盗窃、债务、婚姻等。对于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轻则受到头人和群众的斥责、赔偿、道歉等,重则抄家、驱逐出寨或处死。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血族复仇的观念影响,西盟佤族村寨之间的械斗很多。祖辈之仇子孙不忘,常延续几代,才得到解决。械斗时,凡成年男子都要参加,能参加而不参加者,为习惯法所不容,轻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重则受物质的惩罚。有时,在议定一定的条件后,仇家寨也进行和解。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和解“洗手”仪式,双方的头人或魔巴互相敬酒,互送表示一条心的牛肋骨,并栽一块石头,以后即不复为仇。

班洪地区即俗称的“班洪部落”,相当于今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班老和芒卡三个乡(镇)的范围。一百多年前,班洪地区尚是分散的小部落。胡姓家族原居住在绍兴(今缅甸境内),后来迁到了班洪,受南板头人“达伯”某种程度的控制。在胡姓家族和班洪寨势力发展之后,与南板发生了矛盾和斗争。班洪首先打败了颇有势力的富贡部落,规定富贡的百姓每年要给班洪胡姓官家劳动服役,富贡的土地,胡姓官家可以随便开种。接着,班洪又打败了南板,规定南板的百姓要给胡姓官家种地;胡家有人死,要南板的人挖坟坑、抬尸体、埋葬;南板的土地,胡家也可以随便开种。村寨与村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隶属、依附关系就是这样通过武力建立起来的。胡家接着又征服了周围的蕉山、老厂等村寨。其他的村寨、部落见班洪势大也就都陆续归服了。新中国成立前,班洪胡姓官家所管辖的范围被称为“葫芦王地”。在这个区域内,班洪王是最高统治者,其下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和脱离生产专门从事管理的人员。班洪王是世袭制,一般为长子继承。首位班洪王是达本。达本传位于长子胡玉山,胡玉山传位于长子胡中汉。胡中汉死时,其子年幼,由其弟胡中华代理。1954年,胡中华被“委任”为班洪王。辅助班洪王办事的,有“达伙”(衙门)、波勐、拉勐、伙头、管事等,由其近亲臣僚协助处理政务。

永德、镇康等地的佤族从明清以来一直受傣族土司的统治,新中国成立前也实行了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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