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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曹操“割发代首”谈古代刑罚

(2015-01-07 14:17:14)
标签:

曹操

髡刑

五刑

刑罚

割发代首

分类: 品茗说法

      http://s1/mw690/00199i3jzy6P0QwNryM50&690

2014年京津冀河北梆子巡演河北站中,天津河北梆子剧院演出的《战宛城》一剧之前半部,是卫梆子武戏的代表作,甚见功力。该剧讲的是曹操亲帅大军讨伐张绣于宛城,力战后张绣降曹,后曹奸占张绣叔母即张济之妻邹氏,张绣反曹,后派典韦等力战张绣之故事。其中曹操“割发代首”一节常为观众所提及,将此作为白脸曹阿瞒奸诈之佐证,正如《三国演义》诗曰“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代首,方见曹瞒诈术深”。

对于此节,并非杜撰,除了罗贯中之《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曹孟德回合三将”之外,作为正史二十四史之一《三国志》(陈寿著、裴松之注)卷一之《魏书一武帝纪第一》亦有记载:“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於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其酷虐变诈,皆此类也。”

   以历史的眼光观之,曹操乃一代政治家,对法制建设亦颇有创建之功,省会法制公园(西清公园)历代法家中即有曹操雕像。“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曹操提倡的“礼法结合”、“乱世重典”的法制思想;其置五色棒于衙门,“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主张执法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对于行军打仗,其主张“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严禁军士扰民。基于曹操以上言论与思想,历史记载的“马惊踏麦割发代首”显然不是杜撰,更重要的,割发代首绝非曹氏狡诈之举,实乃其执法以平的体现。

   解释前述观点,须从古代刑罚讲起。

   古代有“五刑”之说,《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代郑玄称“夏刑有三千条,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汤刑》沿用之,西周亦将此定为法定五刑,此所谓上古五刑即“墨、劓、刖(剕)、宫、大辟”,均为身体型。至秦朝奉行“重刑主义”,刑罚残酷种类繁多,除却前述五刑外,增加了城旦、鬼薪等自由刑,废刑等资格刑,貲刑等财产刑以及髡刑、耐刑等耻辱刑,此为髡刑之开端。

   所谓髡,即剃光头发,耐即仅剃去胡须与鬓毛而保留头发,又称完刑,为典型的耻辱刑,可作为独立刑执行,但更多的是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实施,如髡钳城旦舂(即女性剃光头带铁圈做舂米劳役)、耐为鬼薪(即剃光男性胡须与鬓毛为宗庙伐薪)等。可以看出,自秦代开始,发须已经不是简单的身体的一部分,具有刑罚上的特殊意义,成为刑罚执行的对象,对犯人具有刑罚惩戒之独特意义,割去毛发,象征着极大的耻辱与惩罚,非为小事也。

    继续刑罚的历史沿革。西汉“缇萦上书”推动了汉文帝刑制改革,以徒、杖、死取代黥(墨)、剕等肉刑,其中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至曹魏时期,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晋朝《泰始律》定刑五种,计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在魏晋时期,髡刑成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曹操生活在东汉末年,但当时特别是其死后的魏晋时代,取人头发已经成为重要的刑罚措施,因此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说《战宛城》中曹操因马失惊踩踏麦田,其“割发代首”是自刑其罪,且因过失犯罪,割发待罪,也算罚当其罪,称其执法以平似不为过。

   至隋唐,虽取消了髡刑、耐刑等耻辱刑,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之封建五刑,但各朝立法仍强调对头发的特殊保护。《唐律疏议》规定“挽鬓撮发”作殴打处理,《大明律》规定拔人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笞五十等。此种立法与头发作为神圣器官的民族观念有关,华夏民族将头发视为祖先血脉相传之象征,属于祖先血脉禁忌,人出生后除剔除胎毛外,无论男女,头发必须保留,《孝经》有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满清入关,强迫汉人改服易发遭到长久反抗也就不难理解了。从文化角度而言,曹操主动割发自罚,是在祖先面前省罪,也是相当大的惩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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