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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制之十八——惩罚不是目的,是什么

(2015-04-12 22:49:27)
标签:

佛学

分类: 制度流程建设

惩罚不是目的,是什么

 

当要处罚或已处罚某人或某单位时,常说一句话,叫“惩罚不是目的”。这句话实际上只是上半句,还有下半句。下半句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惩罚是为了教育和惩戒”,另一种是“都已经认识到错误了,就别惩罚了”。

惩罚的确不是目的,但后面的两种说法,第一种不完全正确,第二种根本就是错误的。那么,惩罚不是目的,是什么呢?

一、惩罚是制度的当然部分。

绝大多数法律,都有一章,叫法律责任,专门是说什么是违法的以及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企业管理制度也一样,在制度中往往单设一章节,叫罚则,专门用来规定什么是违规的以及违规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但很多人和单位在制订制度时,不愿意写这一章节,原因是怕得罪人。没有罚则的制度,与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一样,既降低了法律和制度的威慑性,又直接导致了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难。所以,惩罚,是制度的当然部分,不可或缺。一个没有惩罚的制度,就是一个残疾制度。

二、惩罚本身要符合规定。

惩罚本身要遵循法定原则,不能嘴上会气,不能拍脑袋,不能搞集体决策。法律也好,制度也好,既要有惩罚章节,还要对惩罚细化,量化,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同样或同性质的违规行为,惩罚应该一样;不同的违规行为,惩罚不同。

三、惩罚是实施违规行为的人或单位要承担的必然责任。

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层是,违规者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天经地义,违规者应该受到惩罚,必须受到惩罚。不能因承认违规或态度好,而不受惩罚。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信赏必罚,这就是讲求一个“必”字。从这个层面讲,惩罚无所谓目的或手段,制度咋定就咋执行。第二层含义是必须有人做出惩罚。违规者不会自己惩罚自己,要使违规者受到惩罚,执法机构或人员就必须对其做出处罚,如果执法者不执法,就是失职,同样属于违规,同样应该承担责任,受到惩罚。当前的反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腐败到如此程度,不光是腐败者的责任,也是反腐者不反腐甚至纵容、同流合污造成的,不仅要追究腐败者的责任,使其受到惩罚,也应该追究反腐者的责任,承担更重的责任。

四、惩罚是对众生的警戒。

惩罚是违规者要承担的必然责任,但实施惩罚,不仅仅是对违规者的,它同时是对芸芸众生的警戒。它向众生宣告,什么是禁止的,从事了禁止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从而引导和告诫众生,不要从事这样的行为。对违规者的纵容和饶恕,就是在引导众生都去违规。买官卖官,这种官场潜规则,就是这样形成的。所以,切不可不罚。要发挥和达到教育众生的功用,惩罚还必须公开,秘密惩罚,私下惩罚,实际上既惩戒不了违规者,更教育不了众生。公开,就像酵母一样,会将惩罚的功效放大无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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