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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昌奎“鬼子兽行”的看法

(2011-07-23 0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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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李昌奎“鬼子兽行”的看法

    李昌奎作案过程可以用“兽行”来比喻是在恰当不过了,对他的“兽行”裁决,就需要用人制定的法律标准来量刑,而不能用无智力活动的法律形式来生搬硬套,其结果肯定是不为社会所接受。

李昌奎外出打工回来,到王家飞家寻事,将王家飞击昏后,进行强奸,然后再杀之,又残忍地将王家飞的三岁弟弟摔死。用筷子插入王家飞下身,将姐弟俩用绳子绑住脖子。李昌奎的行径完全丧失人性,手段极其残忍和下流,犯罪的过程使人想到了惨无人道的影视剧中的日本鬼子进村奸杀民女的暴行,李昌奎的犯罪残忍程度已达到了“野兽级别”,与影视剧中的“鬼子兽行”一样残忍。

    据说:李昌奎因对比自己小10岁的王家飞提亲遭到拒绝是犯罪的诱因。但实际上连起码的爱情纠纷都谈不上,仅仅可能为单相思所致。

村民对云南高院终审改判死缓的结果不服,联名抗议,搞得今天这样沸沸扬扬,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法律遭遇到了所谓人性和民意的挑战。

    现有法律认为对杀人犯可以判为死缓的情形有:属于村民的邻里纠纷或婚姻纠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可以考虑死缓。云南高院的做法咋看起来符合法律的规定,审判是依据法律的。但法官过分地依赖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忽略了犯罪的具体过程与细节。这是一种不折不扣地形而上学式的使用法律,若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法律,社会效果肯定是不好的,照搬的事情任何没有法律修养的人都会去做,但人是有分辨能力的人,法官更比普通人具有法眼,好的法官以自身的法律修养是具有孙悟空火眼识妖的法理和法力,会识破妖雾的,不可能视力与普通人一样,心为菩萨之心。因为法院不是寺院,院长不是寺院的方丈。

    照搬法律条文,这样傻瓜也能做法官,不用脑子分析残忍过程,不去了解家属和村民的容忍程度,百姓不接受判决是很自然的事情,各种解释也是很难接受的。道德与法律毕竟有区别,法官若身居道德的制高点,妄想成为流芳万世的善人,能公正执法吗?云南高院田副院长说什么“该案十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院长乐观地预测到了他未来的功绩,仿佛成了圣贤之辈。“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田院长这一说法,让人也想起了一位学者对“药家鑫案”也曾发出过此论调,但药家鑫被判死刑后,民众更多是在思考他的犯罪,有些人还为药家鑫的行为感到惋惜,公众仅仅感到法律得到了公正而感到欣慰并未“狂欢”,而用“狂欢式”来猜想民众的情绪,既是对善良民众人性的侮辱,也是对民众觉悟的无端歪曲和低估。百姓并不冷血,百姓仅仅需要法律落到实处。今天的法律与民意就要符合今天的情况,谁也不能保证以后会是什么情形,说不定李昌奎被判死缓后,以后还有大赦或特赦呢。法官仁慈的像个菩萨,那老百姓能不失望吗?岂能感到安全。因为罪犯本身就没有善心,怎么需要对他采用寺庙式的态度,我们是芸芸众生,国家也非宗教之国。不要对个案过多宣扬“废死”一说,因为我们属于有死刑的国家。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虽然取缔死刑也是大势所趋,即使是明年取缔死刑,今天也要对罪犯采用今天的法律,所以感到“该案十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种解释与做法,法律不能这样不严肃地对待,令人不解和愤怒。尤其法官这样说话太没有职业操守啦也不负责任了,因为后果是给百姓带来的不是安全感。同样,我们也没有要求用过去的刑罚来对待罪犯:五马分尸;满门操斩;割头示众;凌迟等等今天看来的非人道的做法,仅仅要求用今天的法律和处罚形式。因此,不能用佛心对待李昌奎,应该用法律对待李昌奎的“鬼子兽行”,斩立决是应该可以被和谐社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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