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寿新收入准则中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中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本文就新增会计科目“合同资产”和原来的“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的应用进行实证案例分析。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
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因此,
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1、 案情介绍
2、甲企业的税务管控
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3)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本案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甲企业的账务管控:正确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温馨提示: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必须计入合同资产,因为该销售设备的应收款项,只有甲企业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之前,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 ,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 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