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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增值税率从11%降为10%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及发票开具策略

(2018-04-22 00:22:47)

增值税率从11%降为10%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及发票开具策略
肖太寿原创,转载必须注明出处: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51日后,原17%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原11%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这对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有何影响,在201851日临界期,应如何进行发票开具?才能避免税收风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为:xtstax)的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分析

1、增值税销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为11%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 ÷(1+11%) ×11%=9.91%

2)增值税税率为10%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 ÷(1+10%) ×11%=9.1%

3)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

2、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材料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 ÷(1+17%) ×17%- 1 ÷(1+16%) ×16%=14.53%-13.79%=0.74%

2)租赁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 1 ÷(1+17%) ×17%- 1 ÷(1+16%) ×16%=14.53%-13.79%=0.74%

3)假设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则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为:0.74% ×60%=0.44%

3、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的测算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不考虑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税税税率为11%10%的情况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费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设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了 0.81%- 0.44%=0.37%

4、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0.81%

2) 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0.44%时,企业所得税成本增加0.44%

3) 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企业利润或效益增加0.37%,企业所得税增加0.37% ×25%=0.09%

5、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的测算

  建筑企业增值税实际下降了 0.81%- 0.44%=0.37% ,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0.37% ×(7%+3%+2%=0.044%

   6、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的下降导致企业利润增加,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0.044% ×25%=0.011%

7、 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增加0.011%0.09%=0.101%

8、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实际总税负下降0.37% + 0.044%- 0.101%=0.313%

 9、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后,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增加0.37%+ 0.044%=0.414%

(二)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的执行临界期(51日前后)的发票开具

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的执行临界期,纳税人可能会存在以下开具发票的时间点现象:

对供应商而言,会争取201851日后开具16%的发票给拖欠货款的采购方;对于采购方而言,会争取提前到201851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从而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会争取在201851日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会争取20185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从而获得11%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以上开具发票的时间点不一定是准确的,否则会有税务稽查风险。因为在20185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发票,不是主观意志决定的,必须是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开票的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发票一定存在税收风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温馨提示广大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以下方法开具发票。

1、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或法人,则20185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只有发包方或业主在20185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才可以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未完工的在建的未结算项目,如果发包方或业主要求建筑企业在201851日之前提前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绝对不能开具发票,否则多缴纳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185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5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发包方在20185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5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420185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5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必须在201851日前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而不能等到201851日之后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5、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例如政府部门作为业主),则20185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在5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方在5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对于20185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5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是发包方在20185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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