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肖太寿 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发票开具、计税方法选择和合同节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发生“甲供材”的情况下,实践操作中,计算建筑企业的销售额必须注意两种方法:总额法和差额法。具体分述如下。
一是总额法。所谓的总额法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
二是差额法。所谓的差额法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如果采用总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1亿元;如果采用差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8000万元。
(3)由于“发包方”包括业主和总承包方,所以“甲供材”包括两种两种“甲供材”现象:一是业主或建设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总承包方领用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现象;二是总承包方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专业分包人领用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现象。
(4)所谓的“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因此,甲方为建筑企业提供水费、电费和机油费用的现象也是“甲供材”现象。
“建筑业营改增后存在的“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分总额法和差额法两种情况核算,具体如下:
(1)“甲供材”总额法的会计核算
第一,如果业主或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当业主或发包方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如果业主或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或者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业主或发包方只能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工程物资(含了增值税进项税)
第一,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物资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甲供材”差额法的会计核算
第一,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发出材料时的会计核算:
借:在建工程(非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
贷:工程物资
第二,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3、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
(1) “甲供材”总额法的发票开具
施工企业必须将“甲供材”部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而“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入。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全额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或发包方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业主或发包方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同时,业主或发包方就“甲供材”部分按照采购价(1+10%)作为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的依据,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方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
(2)“甲供材”差额法的发票开具
1、“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困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推导出:
(0.10171+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7%× A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63.41%× A
8,分析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63.4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63.4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63.4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79.27-(61.26+9.9)
=8.11(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案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49.55-(15.31+9.9)
=24.33(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3、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2)当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3)当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63.4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4)当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63.4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五)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首先,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金额,具体的金额以建筑企业领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后,甲乙双方结算金额为准)。
其次,在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甲供材部分不计入乙方工程结算价中,甲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再次,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乙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具体的材料和设备祥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三、在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裸价×11%),而且业主强烈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11%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一定要争取业主买的材料在整个工程所用的材料中所占的比重很低。
第四、在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裸价×3%),则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3%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绝对不能注明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11%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