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及应对策略(原创,转载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咨询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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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
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包括各种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和消费税收入及其他税收收入。这些税收优惠收入,对企业来讲,其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为:这些税收优惠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让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而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让企业漏税,必将导致未来的税务稽查风险。
二、应对策略
面对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对这些税收优惠收入实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和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现分别论述如下:
1、企业获得各种增值税优惠收入的税务处理及相关政策依据
企业获得各种增值税优惠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享受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对于这些企业获得的各项优惠的增值税,要不要并入企业正常的收入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基于此规定,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是财政性资金。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是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基于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是如下:
第一,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据此可知,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第二,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注:《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政府补助”的规定是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的)应用指南中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政府补助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四种形式。其中,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七章《政府补助》中第一节《政府补助概述》中解释为:“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据以上政策规定,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属于政府补助。
第三,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增值税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可知,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并不是企业取得的一种额外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因此,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销售一台2008年12月购买的已使用的车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请问减1%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按3%征收率减1%缴纳了增值税,减1%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获得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属于流转税,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也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所以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获得各种营业税和消费税优惠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因此,企业获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营业税、消费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获得的营业税、消费税收入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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