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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 股转权让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

(2015-05-19 03:06:12)
标签:

股票

股权转让

股权

税收风险

计税依据

股转权让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

(原创,版权归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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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 <wbr>股转权让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到自然人转让股权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两种情况。下面就这两种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税收风险进行详细剖析。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自然人转让股权合同存在5个涉税风险:

1、税收风险控制点一: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按照以下核定计税依据进行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1)  案情介绍

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2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请分析其中的税收风险

   (2)涉税分析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假设本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本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2、税收风险控制点二:净资产份额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分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比例超过20%的涉税分析]

(1)  案情介绍

王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5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王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请分析其中的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本例中,假设经评估机构核实,M公司 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亿元,因此张先生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应核定为3亿元×60%=1.8亿元,财产转让所得=1.8亿元-6000万元=1.2亿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亿元×20%=2400万元。

3、税收风险控制点三:股权转让时,股权投资收益扣除的投资成本是工商注册的(预缴)实收资本。股权转让时,股权投资收益扣除的投资成本是工商注册的(预缴)实收资本,而不是公司账上记载的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扣除投资成本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5年4月2日,经甲公司其他3位股东同意,张老板与李老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合同)价格350万元把自己拥有的甲公司25%股权转让给李老板。2015年5月18日,李老板支付给张老板348万元现金后,两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而甲公司注册资本额仍为原注册登记时的50万元。从甲公司2012年成立以来的几年中(到股权转让的前一年度),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时,张老板和其他几个股东陆续为公司补充资金1150万元,公司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额变更登记,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已达2100万元,“实收资本”项目是1200万元,其中1150万元虽没有在工商部门增加注册资本,但确实构成了对公司的资产投入。2014年7月7日,包括张老板在内的4个股东还召开了一次会议,签订了一份增资1150万元的股东决议。否则,张老板25%的股权不可能卖出350万元的价格。请计算张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2)涉税处理分析

涉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定价协议、并已到工商管理部门办妥股东的变更(新股东)手续,在张老板没有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协议(合同)价格确认股权转让者的收入。所以,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350万元。

对于可以扣除股权原值的确认,虽然甲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内“实收资本”为1200万元,但没能提供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实际已投资到甲公司的证据资料和账簿记录,无法证明工商执照上50万元之外的另外1150万元所谓“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同时,虽然所提供报表“实收资本”为1200万元,而2015年5月18日变更股东时,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变更股东协议中所记载的甲公司注册资本也是50万元,这严重违反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对“实收资本”的规定,也违背了“实收资本”科目的会计核算要求。

上述诸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在计算张老板转让甲公司股权的所得额时,扣除额原值只得选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注册资本额50万元为基础,而不可能采用张老板提出的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1200万元为基础。2015年10月9日,张老板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67.465万元[(350-50×25%-0.175)×20%](0.175为万元为印花税,滞纳金的计算略)。由此可见,企业一定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重视会计核算工作,才能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

4、税收风险控制点四: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将股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则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照500-500×50%=250万元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20%=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5、税收风险控制点五: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这里的“交易价格”有两层含义: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是符合正当理由的价格;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不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是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的计税依据。

例如,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交易价格10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核定计税价格为1500万元。王先生将取得股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此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这里的交易价格究竟为1500万元,抑或是1000万元呢?应按照15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的成本。

   (二)法人转让股权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的规定,法人转让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

1、被投资企业有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方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部分,而使股权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从而使转让方股东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股票)转让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股票)投资成本作为应税收入额,使企业少缴纳料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涉税风险分析,法人转让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 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例如,A公司2015年1月-6月取得经营收入80万元,5月还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对应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5万元。A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将经营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100万元填入申报表第一行“收入总额”中,乘以应税所得率10%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第六行,应缴税款2.5万元填入申报表第十一行“应纳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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