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寿 企业投资国债的所得税处理
(2011-07-07 18: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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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国债的所得税处理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从以上规定来看,企业购买的自行持有期间的国债未兑付的利息收入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当然,购买的自行持有到期的国债兑付的利息收入也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是专门指企业购买国内的国债而不是购买国外的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
如果企业持有期间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获得不属于本企业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不是该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而是出售者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作为应收项目冲减投资成本。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
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
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成本;
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011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1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4=1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注意:企业只能对自行持有期间的国债应计利息12.5万元确认为免税利息收入)
案例2:
A企业2011年1月1日购买2011年第一期记账式国债(10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50万张,票面年利率10%,每张面值100元,成本价100元/张;业2011年4月1日,再次购买30万张,,成本价110元/张。次年1月1日出售票40万张给B企业,出售价115元/张。B企业购买了A企业的40万张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分析:
1、A企业出售的40万张国债之前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40×100×(10%÷365)×(365×50+275×30)÷(50+30)=363.014万元.
2、B企业购买了A企业的40万张国债,并持有至到期.所获得的国债利息为40×100×10%×10=4000万元,其中不属于B企业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为40×100×10%×1=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免税的国债利息为4000﹣400=3600万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A企业选用加权平均法
A企业财产转让所得=40×115-40×(50×100+30×110)÷(50+30)-363.014=86.986万元。
B企业财产转让所得=40×100+3600-(40×115-400)-3600=-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