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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2011-03-07 01:38:30)
标签:

肖太寿

中国

应交税费

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

财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 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底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由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涉及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基于辅导期的特殊性,处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退还纳税人。”

应当注意的是,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如果仍有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实际缴纳是指计提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起缴纳。

辅导期的饿一般那时人在当月计算出增值税时,同时应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起缴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无论从税法规定还是从会计账务处理上看,都不应当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预缴增值税不应当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案例分析

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从业人员8人,2010年4月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限为3个月,4月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5月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6月份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由于该单位业务量增大,25份专用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千元版专用发票40份,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7200元,当月增购发票开具销售金额35万元。该单位增值税税率为17%,单位所在地在市区。

账务处理如下:

1、4月份账务处理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库存商品           2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次月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做账务处理。

2、5月份账务处理

(1)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4 000

(2)根据销售货物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280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 800

(3)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库存商品5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5 000

贷:银行存款        85 000

(4)5月份应交增值税=40800-34000=6800元,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6800×7%=476(元)及教育费附加=6800×3%=204(元)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04

3、6月份账务处理

(1)缴纳5月份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8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04

贷:银行存款          7 480

 

(2)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5 000

(3)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 200

贷:银行存款            7 200

(4)根据本月销售货物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和增购)

借:银行存款    690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300

(5)本月应交增值税=100300-85000=15300元,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15300×7%=1071(元)及教育费附加=15300×3%=459(元)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7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59

4、7月份缴纳6月份增值税时,由于已预缴增值税7200元,因此,应补交增值税=15300-7200=8100(元),同时交纳6月份已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81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7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59

贷:银行存款            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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