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综合保税区的涉税优惠政策分析
(2009-08-13 19:24:50)
标签:
空港政策分析保税物流出口退税出口货物监管财经 |
空港综合保税区的涉税优惠政策分析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讲师税收学博士
肖太寿
一、空港综合保税区的概念
二、空港综合保税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综合保税区整合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的所有政策和功能,所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出台的针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于空港综合保税区。
(一)税收法规政策依据
与空港综合保税区有关的税收优惠文件主要有:
1、《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第1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
发[2002]第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4]第11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
[2004]第058号);
5、《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综合保税区的投资商和销售商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只适用于增值
税、消费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仍然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只是处于特殊封闭区域而已,没有因为地域特殊而享受特殊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流转税主要有三类税收优惠。
1、区外货物运往区内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优惠。对保税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视同进口,海关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税、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对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优惠政策二:区外销售给区内的货物可凭相关手续办理出口退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加工企业并运入区内供区内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物流企业并运入区内供物流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区外企业凭出口发票等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优惠政策三:区内之间货物流转免征流转税。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区内各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准备入驻保税区的投资商以及与保护区发生业务的企业应当高度关注有关规定,了解优惠具体要求,依法办理相关事宜,保证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三、享受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所以,不能把此类销售也视同出口要求退税。
(二)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需要关注的是,基建物资购入必须事先申请,且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才能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在选择委托加工对象时,要考虑区内与区外企业的不同成本。
(四)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