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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2008-12-10 16:40:44)
标签:

办税人员

手续费

税款

三代

扣缴义务人

财经

办税人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讲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关于实际生活当中的“三代”手续费收入到底怎样进行处理才是合理合法呢?特别是有不少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取得了当地税务局给予的代扣手续费不知道怎样使用,才是合理的.为此,笔者在此进行澄清“三代”手续费收入的使用方法.

关于“三代”手续费收入的正确使用和管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财行[2005]365号)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三代”手续费的概念

财行[2005]365号第一条对三代”手续费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使用方向

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应该是办税人员的“辛苦费”,国家对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给了两点好处:

(一)可发奖

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发奖不征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五)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应注意的事项

 (一)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三)“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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