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022-06-30 17: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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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价款的规定财政部、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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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