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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对赌行为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2021-06-27 09:06:42)
标签:

股权转让

对赌

个人所得税

分类: 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中对赌行为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2021-06-24 10:16·税务达人

        股权转让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并不是简单的赌博合同,而是近几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新兴的一类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对赌协议的产生,一方面为投资方的投资安全提供了保护伞,另一方面则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励作用。由于其具有射幸合同的性质,故被形象地称为“对赌协议”。

        股权转让对赌协议从司法认定上看,尤其是从现有的生效判决来看,法院整体上认为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中常见的融资契约,其本身并不具有无效性;但“对赌协议”不应成为投机行为,相应地,“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法律上对其没有特殊保护。

           税收案件争议:

          为引入战略合作者,陕西省某公司的控股股东A(自然人)于2014年10月20日与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A持有公司的10%的股权转让给B,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该股权占有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3000万)。B承诺将利用其控制的乙公司的销售平台,带动公司业绩显著增长。如果一年后,公司的年销售增长率未超过20%,则A有权按原价回购本次转让的股权。引入乙公司的销售平台后,业绩增长并未达到B承诺的结果。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2014年销售增长率17%,2015年销售增长率16%,2016年销售增长率18%,近三年均未达到20%。2017年2月15日,A与B协商签订股权回购协议,A按2014年10月20日约定的转让价格原价进行回购。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加了8000万元。2017年3月10甲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公司股东。在变更股东的过程中,申请税务机关退回原来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0万,同时应豁免税务机关核定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60万

        税务机关根据:

          一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是《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回购行为第二次股权交易,且此次股权转让价款不公允,应核定其转让价款,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的函: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2019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

      总的来说:现有的税收政策缺乏对赌条款相关层面的约定,对涉及对赌条款的股权交易,实践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是按普通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处理。.附带的“对赌条款”是不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能改变股权交易的实质,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转让股权的事实,企业应当按照股权交易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并在当年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人应当避免一厢情愿地依据对赌协议来推迟纳税义务的履行。在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缴纳所得税后,由于对赌条款导致后续对股权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申请退税在实践中未有成功案例,但补税有法律支持。因此,在约定股权交易对赌协议时,转让方应当充分考虑税务上的成本和风险,在相关交易中考虑得更为慎重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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