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应当对“高考状元”获得的奖学金区别所得性质确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多年来,每年高考过后,全国有很多地区考取本省或本市第一名及考取清华、北大的“高考状元”们,一般都会获得学校、政府、企业、助学基金会及个人给予的奖学金,奖学金的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那么,“高考状元”获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学校和政府给予的奖学金
由于“高考状元”为本学校和当地争得了荣誉且提升了教学知名度,因此,“高考状元”所在的学校,当地的县(县级市)、区政府一般给予“高考状元”奖学金。学校和政府给予“高考状元”奖学金,是一种行政行为,对“高考状元”来说是一种受到奖励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从上面政策规定来看,“高考状元”获得本校及当地的县(县级市)、区政府给予的奖学金,应当属于偶然所得中的“个人得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予的奖学金
在实际中,企业给予“高考状元”奖学金出发点不外乎有两个:一是借助“高考状元”的名声,由“高考状元”在各种媒体或公共场所为本企业的产品或本企业的知名度做宣传活动,然后,再给予“高考状元”一笔奖学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高考状元”获得的奖学金,实质上是为企业做广告宣传而获得的劳务报酬,因此,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是企业老板只是出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面的考虑,才给予“高考状元”一定金额的奖学金,这其中并没有借助“高考状元”的名声来为本企业的产品或本企业的知名度做广告宣传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种捐赠行为,对“高考状元”来说则是一种受赠行为,他们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民事关系。那么,对于个人受赠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看,前九项所得不包括受赠所得,而第十项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显然,受赠所得不能属于得奖、中奖、中彩所得,而“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是需要国家作出明确规定的所得项目,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对什么情形下的所得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个人受赠所得不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再看一看第十一项所得,即“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是否包括受赠所得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到目前为止,对于受赠行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只出台了财税〔2009〕78号文件和财税〔2011〕50号文件这两个。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采取的是列举方式,凡是在列举之内的所得,就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在列举之内的所得,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家对“高考状元”获得的受赠行为,没有出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因此,“高考状元”获得企业无偿给予的奖学金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助学基金会和个人给予的奖学金
国内有些地区,一些企业老板出于对教育事业的关心,自发地成立助学基金会这种民间组织,由企业老板向助学基金会捐款,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扶助贫困生、奖励优秀生。因此,每年的“高考状元”会获得助学基金会给予的一定金额的奖学金。有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个人,出于对“高考状元”的敬佩和爱心,也会对“高考状元”给予奖学金。
无论是助学基金会还是个人给予“高考状元”的奖学金,都是一种捐赠行为,“高考状元”获得奖学金也是一种受赠行为。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高考状元”获得助学基金会和个人给予的奖学金,即受赠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