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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2015-10-10 09:59:04)
标签:

稽查案例

利息支出资本化

分类: 税收征管与发票管理
  • 利息支出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5-10-10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

      近期,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0万元,开工新建一幢综合办公楼,借款利息8%,借款期为3年。办公楼于2013年11月3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企业共支付利息720万元,并全部在“财务费用”中进行列支。

  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公司2013年11月30日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460万元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此,税务人员对该公司2012年和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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