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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赠与现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5-09-28 16:34:39)
标签:

股东赠与现金的所得税

处理

分类: 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
股东赠与现金的所得税问题
提问人 VIPHY698767 分类 税务 --> 企业所得税 地区

税网老师:
您好!

       我所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况:A公司控股股东(90%持股)根据协议约定赠与A公司1000万元现金,A公司账务上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中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放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请问: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中第二条第一款股东赠与资产,于A公司不计入收入总额纳税,于控股股东可以将该1000万元计入对A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咨询时间:2015-09-2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欢迎您的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中的赠予资产含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资产资产,只要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接收方在会计上也已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股东赠予,适用公告规定,接收方A公司不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没有对划出方的规定,“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企业”是指接收划入资产的企业,即划入资产的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确定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

划出方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以购买价款10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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