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赠与现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5-09-28 16:34:39)
标签:
股东赠与现金的所得税处理 |
分类: 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 |
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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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网老师: 您好! 请问: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中第二条第一款股东赠与资产,于A公司不计入收入总额纳税,于控股股东可以将该1000万元计入对A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
咨询时间:2015-09-25 |
专家回答 | 中国税网 |
欢迎您的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中的赠予资产含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资产资产,只要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接收方在会计上也已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股东赠予,适用公告规定,接收方A公司不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没有对划出方的规定,“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企业”是指接收划入资产的企业,即划入资产的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确定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
划出方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以购买价款10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