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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流、发票流、实物流如果存在不一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2015-06-11 10:07:27)
标签:

现金流、发票流、实物

增值税抵扣

分类: 财税处理探讨
提问人 SWGWHY698893 分类 税务 --> 企业所得税 地区
企业现金流、发票流、实物流如果存在不一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规避风险?
咨询时间:2015-06-09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欢迎您的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规定,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影响到进项税抵扣,因此企业尽量做到三流一致如果存在不可避免的三方抵债等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真实情况,争取能够抵扣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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