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作价是否必须进行评估?
(2013-07-11 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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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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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7-11 |
来源:中国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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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作价依据是否必须进行评估?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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