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规范需要惩罚机制
(2010-10-13 19:26:52)
标签:
安徽青年报
10.13
杂谈
|
分类:
杂谈篇
|
师德规范需要惩罚机制 |
|
来源:安徽青年报 梁好 发布日期:2010-10-13 15:16:42 |
|
湖北省教育厅首次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十禁止”中包括禁止科研作假、学术抄袭剽窃、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招生受贿、强制推销辅导资料和其他各类商品,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对违反“十禁止”者,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
湖北省教育厅制定“十倡导十禁止”,旨在规范教师行为,对教师道德进行必要的引导,显然是必要的,然而,仅仅“十倡导十禁止”就能解决师德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此,笔者却不抱多大的幻想。
长期以来,教师师德行为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关“十禁止”的内容也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在于现行师德规范缺乏一种严厉的惩罚机制。对教师的师德行为的考核与评价往往仅仅是一种软指标,对教师的职业生涯构不成任何的杀伤力。湖北省教育厅所列的“十禁止”有些内容是严重违背教育法律,有违国家政策、法规的。然而,在处罚与惩治过程中存在着轻描淡写、无关痛痒的现象。就是湖北省教育厅的《规范》所列的惩罚措施也仅仅限于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一票否决”。这样的处罚力度与措施显然是不够的,其警示与规范作用也很难实现。
因而,要解决教师师德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仅仅靠倡导引领是不行,仅仅书面文件形式的禁止也是不够的,而应有严格的师德规范惩罚机制相配套,应当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教师师德惩罚条例,对教师师德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施以严厉的惩罚。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可操作性。
教师道德是育人的基础与根本,是提供优质教育教学的保障与后盾,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不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上的引领、舆论上的倡导,还应落实到具体的操作细节上。湖北省教育厅的《规范》是种很好的规范引领,但是也需要严格的惩罚机制相配套,如此,教师师德行为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彻底清除。
|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