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黑老大强奸女生为何还有律师辩护
(2011-11-25 1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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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齐鲁政法信息网》11月25日转载新闻称,11月23日,星期三。清晨8时50分,冬日的古河州大地,冷风嗖嗖。位于甘肃省临夏县最东边的人民法院外,与往日并无二致。道路上车辆稀少,偶尔走过一两个脚步匆匆的行人,显得异常冷清。接近9时,从西边驶来一辆警车,车身上有“法院”字样,紧闭的法院电动大门缓缓启开,迅即关闭。孔得红就坐在这辆车里。
黑老大强奸女生为何还有律师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的“强奸罪”拒不承认,认为强奸罪罪名不成立。据了解,当天,公诉方共指控孔得红先后曾强奸3名妇女。是否构成强奸罪,成了当天庭审的焦点。
围绕这一罪名,公诉方、受害人代理律师、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刘辉及毛鹏律师的回忆下,庭审现场得以部分还原。
“我今天很欣赏你刚才在郭某故意伤害案时说的一句话:‘大家都是做父母的,人家的儿子也是儿子’。我们希望以这句话作为谈话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取向。”刘辉开始向孔得红提问。
他当庭质问孔得红:“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你已自认至少和六七个女孩发生过性关系,其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你一直主张她们都是自愿的,那你身为他人的父母,你认为这些未成年人是基于什么原因,自愿和你这样一个48岁的已婚老男人发生性关系?是看中你的相貌、人品,还是金钱?”
沉默数分钟后,孔得红给出了回答:“我道德败坏,我生活作风不检点……但我没有强奸她们。”此前,孔得红的辩解理由是:自己与许佩佩是恋爱关系,和另两名女生都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基于此,刘辉律师针对“定罪”问题认为:首先,各方对于孔得红与许佩佩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这点均无异议;其次,如果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许佩佩的意志,则应认定为强奸。本案中,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强奸罪名应成立。
“虽然现在尚无直接证据证明,许佩佩受害当天之所以头晕,是否源于孔得红在奶茶中下了迷药,但无论是否是孔得红下的迷药,至少孔得红在许佩佩头晕昏迷期间,趁其无法抗拒,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依法应认定为强奸。”刘辉表示。
他同时向法庭陈述,从受害人及其同学的证言来看,许佩佩在受害当晚是第一次与孔得红见面。孔得红主张双方第一次见面许佩佩就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孔得红的供述,前后相互矛盾,明显是在撒谎。”刘辉律师说。
针对孔得红辩护人提出的“即便第一次性行为属于强迫,但许佩佩在该次性行为之后,又多次与孔得红发生性行为,依法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观点,刘辉律师认为,“本案中,基于孔得红的特殊身份——‘永靖一霸’,许佩佩被强奸后,精神上仍一直处于受胁迫的状态,导致其不敢反抗甚至不敢拒绝与孔得红交往。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也提出“孔得红强奸妇女3人以上,且受害人中有在校学生,属于情节严重,将侵害的对象伸向了学校,主要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和偏僻山区的女孩等三类人,涉及未成年人,性质恶劣。孔得红的犯罪带有恶势力团伙的性质,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公诉方同时认为,“庭审中,孔得红对强奸罪名不认罪,说明认罪态度不好。”知情人告诉记者,此时,一度保持严肃的孔得红情绪开始变得有点激动。(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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