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法官为何抱怨将“常回家看看”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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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武汉晚报》报道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拟规定,“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空巢老人”。民政部官员表示, “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草案之所以把“常回家看看”纳入立法,正是考虑到老人在精神上被孤立的现状,作为最低准则的法律,有必要将“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明确下来,但这个规定确实笼统,其灵活度实际掌握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手中。
法官为何抱怨将“常回家看看”入法?
目前,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基本完成修订工作,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增加“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如果新老年法明确规定子女探望父母的义务,则老年人就获得法定的被探视权。如果子女不履行探望义务,老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并可获得胜诉,但这种义务的履行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或其他人替代,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判决也难以执行。
当然,法律除了其规范作用外,其更大的价值在于其道德宣传作用,通过法律规定树立公众的道德价值观。一旦这一草案付诸实施,它在推动子女“常回家看看”的道德宣传上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款是否合适?
有多年赡养纠纷案审理经验的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二庭侯镜法官说,强调子女要经常与老人有联系,要从精神上关心老人,使老人没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是对的。但将“常回家看望老人”作为一个条款写进法律,还是要慎重考虑,因为这很难执行。
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案件一旦诉到法院,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对财产问题强制执行,而不能对于人身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判决支持了老人,那么在子女仍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应如何强制执行呢?
侯镜法官认为,目前,很多人把草案中规定的“子女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这一条解读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否则老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其实,条款中规定了两种赡养方式:看望与问候。除了探望,子女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法问候老人,从而尽到赡养义务。
因为在很多客观情况下,子女是无法做到“经常性”的探望的,比如因学业、工作原因导致与老人各处异地,甚至不在同一国家,子女缺乏必要的金钱与时间,从而使探望可能成为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
网友“远志” 评论说:“常回家看看”立法好,我非常赞成。常回家看看是做儿女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中国的优良传统美德,父母养大儿女不容易,儿女永远是他们心中的牵挂。立法的同时,希望在政策上给予一些人性化配套规定,特别是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