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如何应对单身女性的“非婚生育”
(2010-11-18 1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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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不想结婚,又很想当母亲。”怀着这样的执著,现年37岁的陈娟(化名)经过种种努力后终于如愿以偿,依靠试管婴儿技术在3年前生下了儿子。但女人的天性让她有了做母亲的梦想。经慎重考虑,她在一家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术。确定怀上孩子后,陈娟回到贵阳待产。在此过程中,作为计划外生育,她被计生部门罚款两万元。陈娟“非婚生育”的选择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这一事件表明独身女性正遭遇着某些困惑。
众所周知,非婚生育是违法的。因为正当生育要有准生证,非婚生育肯定是没有准生证的。所以,小宝宝的户口肯定是落不下的,以后上学也会有影响。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一样的。因为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婚姻法》明确了这一点。但《婚姻法》的管辖范围有限,所以这仅限于家庭权利。如:继承、抚养等。
笔者曾记得,这话题几年前有人讨论过,不管是在公众还是法律层面,今次重又浮出水面。这里所谓单身女性非婚生育,指的是未婚女性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育孩子;孩子没有一个名义上的父亲,生育的女性没有丈夫,没有婚姻。一时间舆论哗然。看了主帖和跟帖,时代毕竟进步了,看见这个话题就义愤填膺冲进来的人并不多;也有一部分人持赞成的态度,尤其可贵的是,这赞成并不仅仅出于对单身女性非婚生育的认可,而是出于赞成每一个人有自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力的价值观以及对于人权的捍卫。但是,反对、抵制者也绝不在少数,而且,大致的论调是:劝说、质疑、同情;在口吻上,疾言厉色者少,杞人忧天、忧国忧民、苦口婆心、循循善诱者多;相信大多数人是出于善意,但这并不能改变抵制的本质。
早在几年前,有的地方便开始尝试从立法上对独身女性“非婚生育权”予以保证。有关人士指出,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今后不结婚的女性将日益增多,既然这一现象已是不争事实,就应从法律法规上对“非婚生育权”加以完善。
对于“非婚生育”现象的出现,人们争议颇多。有关人士指出,不管是在北京、上海等包容性较强的现代大都市,还是在偏居一隅的内陆城市贵阳,独身女性选择“非婚生育”无疑都同样面临着多重困局。
有关人士指出,“非婚生育”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即使是从精子库提取精子,通过试管婴儿术生育的孩子,也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其有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如果母亲意外死亡,这个未成年的孩子该由谁来抚养?独身女性通过“非婚生育”有了孩子以后,因为其他原因不再倾向于独身,结婚后其丈夫也想要属于自己的孩子,怎么办?
独身女性“非婚生育”现象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往规定,她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尊重社会现实,尽量体现出公平和合理。
人的权利由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部分组成,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与其是否婚配、是否与他人组成家庭并无直接关系。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非婚生育”不合法。按照“法所未禁,即为允许”的原则,独身女性的“非婚生育”行为无可厚非。对于“非婚生育”可能出现的种种法律后果,可以通过科学立法予以解决。
女性无论婚否都该拥有生育权,这是女性最基本的权利。但她提醒说,要当独身母亲并不容易,女性在进行这样的选择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将会遇到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经济压力。
一些女性会选择终生独身,这是事实。然而我们也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一位年轻的女性,她会在一定的时期,比如25岁或者32岁,倾向于终生独身,但又希望能够生育一个孩子,于是按照规定就有了“非婚生育权”。但是在有了孩子后,她对人生又有了新的打算,或因为其他原因,她倾向于不再独身了,问题也就来了。像这种情况,法律该怎么办呢?
任何一位女性同样还具有结婚的权利,而作为她的丈夫,同样有其婚后的生育权。如果我们承认这种婚嫁权和生育权,那么“非婚生育”的规定事实上可能成为一种计生“漏洞”。如果因为已经有了“非婚生育”的事实,并将它作为一种契约,因而拒绝给予这种结婚权或生育权,那么,一种始于“良好的愿望”而制订的法规,实则成了并不“人性”的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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