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翻烧饼”让官司是糊还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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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8年,老郑与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签下合同,承包了海南国际贸易商务大厦部分装修工程,后来该公司负责人称手头紧向老郑借钱,因为考虑到要继续做工程,没有人家支持就没法干,老郑最终还是东挪西凑了30多万元给了对方。
老郑做完了工程才发现,不仅工程款没有拿到手,就连借出去的30多万元也要不回来。没办法,2000年底,老郑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还款。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和海口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均要求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所欠郑廷进的相关款项。
尽管海南有法律界人士支持老郑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寻求一个公道,但遭遇了屡被法院“翻烧饼”经历的他已经是身心疲惫:“就算最高院又为我这个案子发监督函又怎样,还不是一样的被他们(法院)‘翻烧饼’?”
——来源于《人民网》
●高贵昊
老郑开始困惑了:“判我赢法院说是对的,判我输法院仍说是对的,到底哪家法院才是正确的?”
老郑最终还是决定继续为自己这桩“翻烧饼”的执行案申诉下去,因为他觉得如果不为自己争取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下半辈子他就只能活在这桩案子的阴影之下:“除非哪个法官能够说服我,证明这是一桩根本就不该打的官司,让我彻底服气,我就放弃。”
众所周知,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范畴属于私权利。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诉权只同司法权发生联系,产生冲突,同行政权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冲突。但在特殊情况下,诉权和行政权也会产生直接的联系,如行政争议中的行政终局管辖的案件和民事争议中被司法解释排除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有时候,诉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还互相纠缠在一起,直接影响到法院程序审查和实体权利判决,因此不但有理论探讨上的必要,同时具有实践指导上的意义。本文介绍的是一件十分罕见的涉及这三种权利的特殊的房产纠纷案,现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目前,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监督法》,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虽然有原则规定,但缺乏实际操作性,以至于监督机关及领导人的工作思路不同,对司法的监督就形成很大的差异。审判监督和民行抗诉的法律也不健全。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启动再审的条件规定抽象,再审权的行使时间、次数法律无明确规定,导致申诉无限、再审无限的现象长期存在,案件处理无限期地“翻烧饼”,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缺乏相应明确的法律保障。
提高道德人格素养。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准,是保证司法监督公正、准确、权威的又一客观要求。监督者应当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公正实施对司法的监督,为促进公正司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笔者认为,属于法律疑难案件的,要注意多研究讨论,必要时请示上级法院或者征求专家的意见,审慎地听,全面地想。两种观点争执不下,难以决断的,可以考虑跳出具体的争执,按照怎样处理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怎样处理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或违法破坏的社会关系,怎样处理有利于大局和谐稳定,就怎样处理的思路。要防止同一法院之内、上下级法院之间为一个法律疑难问题争执不休,看法不一,造成案子久拖不决或者翻烧饼,影响稳定,影响和谐,影响法院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