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执法难”并不是“职业暴力”的借口
(2008-12-30 0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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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城管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暴力”已屡见不鲜,西安曾把孕妇打流产,山西曾把车从老人的身上压过,济南曾把王某压骨折……“城管暴力执法”似乎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这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而且,更不符合“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施政纲领。
城管执法:“执法难”并不是“职业暴力”的借口
■《中国周刊》记者/高峰
(兼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法制新闻调研处调研员)
2008年12月28日下午,莆田市瑞云山
——来源于《新华网》
2008年12月25日,西部网报道了“西安一城管制服的
——来源于《西部网》
2008年12月25日,在武汉汉阳区水仙里市场门口卖菜的陈家珍婆婆自称:她占道卖菜,被执法队员打倒在地,出现短暂
——来源于《新华网》
2008年12月23日6时许,在重庆观音桥步行街一商店打工的黄
——来源于《新华网》
11月30日,重庆市涪陵百胜镇58岁的涪陵男子邓礼华到城区卖菜,被4个
——来源于《东方网》
我们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治”什么?就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同时也依法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暴力执法,增加了人民的内部矛盾,必然会反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严重挑衅,是对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巨大破坏。
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在具体执法中,城管的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维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被执法者常维护其个人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有些当事人不是选择合法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不理智的选择了暴力抗法。被执法者普遍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城管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谁扣其东西就跟谁急。正是这种心理,使暴力抗法偶尔发生。特别是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绝不能“动粗。”
所以,有网友认为,执法与行政相对人都需要加强法制观念。必须把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铭刻在心,必须“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执法时主要采用剥夺生产资料的方式强制停止经营,执法方式单一。个体劳动者经营主体资格、地点、时间,有经营权程序性瑕疵问题,可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解决,没有达到必须剥夺所有权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严重程度。“查抄”的负面效果波及面广,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市民就近购物的市场需求,是难以遏制的。
还有网友提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但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为所欲为。前不久,媒体报道一名城管人员暴力执法,将一位老人打伤,城管中队领导却称是正常的执法。暴力执法变成了正常执法行为,这正是监督缺失背景下产生的执法尴尬。
城管每天所面对的多是为生活所迫、为了生计的商家小贩,他们中多数人生活在社会的边缘,没有固定的收入,支付不起租赁商场门面所需的高昂费用,只能依靠街角路边摆个小摊撑起个人、甚至是全家人的生存希望,对他们的管理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了。
然而,管理难度大不是动用暴力的借口。正因为面对的是被生活所逼、生活在社会地层的穷人,城管执法更应该系统化、人性化。执法人员应该理解他们生活的窘境,没收工具、踢翻小摊、砸烂菜果,就等于掐断了他们个人、甚至全家人的生命线!打伤人更是将他们往生活绝路上逼。这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更不是城管队伍建立的初衷,如果可以选择我们宁愿城市不发展、市容不亮丽,也不愿意看到这种可怕景象。
因为国家给你们的是执法的权力,而不是行使职业暴力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