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书:犹如“地震”殃及上海律师界
(2008-10-22 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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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8年8月13日,《上海法治报》一篇《狱中服刑人员状告当年见证律师引发争论——当事人获罪,见证律师该不该承担相应责任》新闻调查报道使上海市律师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法院认为,叶某的行为实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律师见证的《合同文件》是违法无效的合同。律师见证书官司的出现,犹如“地震”殃及上海律师界……
2008年7月底,一份“特殊”的起诉书送到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这是目前还在监狱中服刑的叶某委托律师提交的诉状,而被告人是4年前为叶某和西安的一家公司签署的合同提供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笔者浏览新浪博客的时候,看见博主“therock的博客”于2008年8月14日,将此事件以《上海九州丰泽李立,大成律所段崇雯制造上海第一案》为题,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再次将这起事件掀起了争论高潮。而笔者从文章中的称呼中得知,写这篇文章的人就是狱中叶某的弟弟所写……同样也引起了一些律师界的评论。
就这位博主,在文中陈述,律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服务严重失职罪》……
【博文摘录】——我的哥哥在2004年了解到陕西某公司欲改制,并想来上海转让股权,他很想承接这个生意,但是自己在这方面的知识不够(非法律专业),不知道这样做会不会违法。于是他就聘请了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的李立和大成律所段崇雯律师对《风险管理投资服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提供法律意见,并且进行见证。我朋友缴清了(律师)见证费,见证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见证书,并且一再表示这份合同一点问题也没有。
随后他按照律师见证过的合同按部就班的开展经营活动。不料,随后他却被捕,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罚金75万,并且继续退赔57万。同时法院认定他们签订的《风险管理投资服务合同》是非法合同。案发后其家人朋友分别委托多达20名精通公司法,证券法的律师对此合同进行审查,竟然发现该合同有10处严重的法律问题。更惊人的是在庭上,九州丰泽的辩护律师说:“即使合同存在任何问题,见证律师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合同进行修改。”法官重复询问均得到相同回答。
他在监狱里怎么也想不明白:“我不想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只想本本分分的赚钱,所以请了律师,怎么还要坐牢”。因为这件事情,不仅自己失去自由,失去一个人最有发展潜力,最美好的5年,还要背上将近200万的债务。最可怕的是案发后其周围的一些朋友同学都将他当作一个坏人来看,都对他避而远之。他不知道自己的将来在哪里。同时家里人的也陷入痛苦的生活。
事后其家人找到该律师事务所,他们对此事百般狡辩。并且上海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说:然道律师说杀人不犯法,你也要律师负责吗?听后我们一阵心寒。我们也咨询了许多律师他们说出现这样严重的过失,在上海乃至全国都是第一例的,以前只是听说有让当事人赔钱的案例,这次确是让坐牢。《上海法治报》于近期刊登了此事,在上海的律师界引起震动。并且他们已经触犯到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服务严重失职罪》。
【引用《上海法治报》报道】——见证律师出具了见证书具体内容为:“兹证明签名的《合同文件》系双方在我们面前签署,签名(或盖章)属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此见证。”
随后叶某的生意做得蒸蒸日上,在短短的3个多月里,有38名股民支付了147.6万元,取得了41万股股权证持有卡。
2005年3月,叶某所在区的公安局民警突然找到了他,叶某被告知,他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直到这时叶某才知道,“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没有股权可以转让,更没有股票可以上市。
2006年8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75万元,并继续退赔57万余元。叶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在《上海法治报》法学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高富平教授看来,提供相关见证的律师应该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富平强调,“见证律师收取了委托人的费用后,提供相应的有偿性服务,实际上,见证律师和见证委托人之间就存在了一种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这就对律师见证提出了比一般见证更高的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高富平教授表示,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见证负有的注意义务应重于一般的民间见证。
掌握的法律知识,使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保障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见证律师对委托人所说的‘我给你做这个见证,保证你合法’,违反了起码的注意义务,行为已构成了过失,所以律师见证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从事融资业务的,如此明显的违法合同,作为见证律师应该作出有效的判断。“见证律师所说的只对合同形式的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作见证,这个在律师见证前并没有事先说明,见证律师的说法存在着不合理。”
高富平教授指出:“如果按照见证律师的说法,律师作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上海市律师行业协会副会长厉明坦言,“大多数人对律师见证的内容、形式和效果并不了解,甚至部分律师对律师见证中律师具体要尽到哪些职责义务也不是很清楚。”
对于目前律师行业内通常流行的律师见证的具体定义,厉明说:“律师见证是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一种律师业务活动。”
2003年7月3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唐子茹撰写的一篇《律师见证失实,应否负赔偿责任》文章,也同样引起了法律界和律师界的一度关注,同样也在我国律师界引起了震动。
首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其对当事人事务应履行一种高度注意义务,一般以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在执业活动中所通常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该注意义务应超越一个理性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应当超越当事人对自己事务的注意程度。如果其违反该注意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律师的这种赔偿责任其实属于其他国家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的专家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专家一般包括医师、建筑师、会计师、律师、土地评估师、证券分析师等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人。我国侵权法中尚没有确立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但在法学家拟定的民法典草稿中,在侵权行为法中专设了“专家责任”一节,针对专家的执业活动、责任主体、注意义务、举证责任等作了规定。
如果律师见证只是走走形式,不能实质上防范风险,律师见证就不会有任何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某律师事务所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9月6日,《江苏法制报》刊登了徐文杰和杨晓军两位记者采写的报道《律师见证引来巨额索赔》,在这篇报道中,有关专家就关于法律服务所的过错问题做出了分析,被告某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被告人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
博主“therock的博客”中《上海九州丰泽李立,大成律所段崇雯制造上海第一案》一问出现在网络中,也同样引起了律师界的律师“跟帖评论”,“君临法域”:“真是遗憾,竟然会有这事出现。我一贯认为,并将这样的观念告诉来请我的当事人,律师不是卖青菜的,因为青菜都差不多,买谁的都一样,但律师不是。所以结果就不一样。文中,律师的辩解显是无理、荒谬。”“张斌律师”:“是应当要承担责任,因为见证了两个问题,一是当面签名的真实性(行为),二是证明符合合同法,其结果是不合法律的规定,当然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