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心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
第一章 导论
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立法,可以用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概念
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
二、与相 1、商法与商业法 2、商法与民法 3、商法与经济法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5、国际商法
近法律的 与国际经济法
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关系
三、渊源
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比较
法律体系
法律渊源
结构分类
特点
法院结构
一、大陆法
制定法、习惯法、
公法与私法
突出成文法 三级体系:第一审法院、
判例和学理
强调系统化、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典化
二、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二元结构
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
和
重视程序法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
制定法
法院
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
“先例约束力原则”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与比较(一)
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
普通法与衡平法比较(二)
分类
概念
关系
区别
普通法
也叫习惯法和
是基础,没有衡平法
1、救济方法不同
判例法
仍然可以存在
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
衡平法
是对普通法的不足
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
4、法律术语不同
加以修补和纠正
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
5、管辖权不同
第四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渊源
二、司法制度
一、制定法,包括
——法院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1、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和高
2、法律
级人民法院
3、行政法规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
——审判制度: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
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
二、法律解释
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
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
不得再上诉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二、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行为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个人企业、合伙和公司三种法律形式
第二节 公司
一、发展与变化
1、特许公司;2、合股公司;3、现代公司
二、公司法的
1、内容——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2、体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主要特征
3、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4、性质——国内性与国际性相结合
三、基本概念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主要特征
1、拥有自己的财产;2、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3、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法律诉讼;4、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其存续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四、基本分类
1、股东承担责任;2、股票发行与股份转让;3、控制与依附程度;4、管辖系统
5、国籍;6、营利与专业标准
五、通常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
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
1、公司发起人
2、公司章程(组织大纲和内部细则)3、认购和缴纳股份
4、注册和登记 5、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二、资本
指公司的自有资本,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筹集,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为“股本”
1、资本分类(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2、股份与股票 3、股票市场 4、
公司债与债券(股份与公司债的区别) 5、红利与公积金
三、组织与管理
1、股东大会及其权限 2、董事会权限和董事的责任 3、双董事会
四、解散、清算1、公司消灭的法律程序2、公司解散后对财产清理的程序叫清算(解散与清算关系)
五、合并和并购 1、合并(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并购种类和动机
第四节 跨国公司
一、定义与特征
1、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一贯性 3、实施的联系性
二、制约的国际努力
1、《行动守则》 2、《公平原则和规则》 3、《国际反托拉斯草案》
三、90年代后期的努力
1、跨国兼购的特点
2、双边与多边努力
3、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
(一)概念
1、概念与特征;2、利弊 3、各国有关法律
(二)设立
1、订立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主要条款 3、“事实上的合伙”
(三)合伙人之间关系 1、权利;2、义务
(四)企业与第三
4点
人的关系
(五)解散
1、自愿;2、依法
(六)有限合伙
1、定义;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设立
(七)合资经营企业
1、定义 2、、法律性质:美国法、法国法
二、个人企业(省略)
第六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1、公司法;2、国有独资企业;3、公司法的修改
第三章 合同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意、履行与消灭;中国的新合同法以及电子商务示范法律。这些内容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归纳总结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有关当事人确定、变革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4种协议
二、两大法系定义1、德国法:法律行为2、法国法:合意3、英美法:许诺4、有效合同成立的6项条件
三、编制体例
1、大陆法国家:成文法形式,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2、英美法国家:不成文法形式,包含在普通法或判例法中,单行法规形式
四、作用
商品经济,合同社会,比较深入人心了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1、三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广告2、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英美法——无约束力,可撤回,大陆法——有约束力,不可撤回;3、消灭
(二)、承诺1、4条件;2、生效时间;3、撤回
二、对价与约因
1、英美法有效对价:合法、待履行或已履行、具有价值、法律义务不是、来自受诺人(不得自食
其言)
2、法国法的约因 3、德国法的“不当得利”
4、美国法的“准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法国法对要式合同的规定;2、德国法规定;3、英美法规定;4、公约规定
四、合同必须合法
1、大陆法;2、英美法
五、合意必须
1、错误——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
真实
2、欺诈——英美法的“不正确说明”
3、胁迫——普通法的“胁迫”与衡平法的“不正当影响”
六、合同的解释
1、意思说2、表示说3、法国和德国法采用“意思说”,英美法采用“表示说”4、
英美法的“口头证言规则”5、对“共同条件”的解释6、美国、中国法“显失公平”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二、违约形式
大陆法的规定
1、过失责任原则 2、催告制度
三、违约形式
1、德国法的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2、英国法的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
3、美国法的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4、公约的根本违反与非根本违反
四、救济办法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发布禁令;5、支付违约金
五、特殊情况
1、大陆法的情势变迁
2、英美法的合同落空 3、不可抗力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一、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
二、英美法对合同消灭的规定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1)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
(2)更新合同(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4)弃权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
三、诉讼时效
1、时效完成是消灭合同或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2、两大法系的分歧:大陆法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属于实体法;英美法的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
3、时效期间的规定——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或缩短
公约规定——4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4年;
中国新合同法规定——2年(与民法通则规定一样)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新合同法
1、实施时间
1999年10月1日
新合同法主要特点
2、废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体系相对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2、责权明确突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形式适时更新
3、要约条款
第14—20条
4、借鉴合理规定
4、承诺条款
第21-31条
5、接轨国际惯例
5、电子数据条款 第10、11、16、26条第2款和33条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对传统合同的影响
示范法规定的解决办法
1、合同形式
第六条规定
2、合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规定
3、合同原件
第八条规定
4、合同证据
第九条规定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展开的,可以用下面的图表加以归纳总结
第一节
概论
一、概念
1、营业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2、法人主体——公司 3、标的——货物
二、法律
1、大陆法国家;2、英美法国家;3、中国的法律
三、公约
1、1972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2、1972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4、中国的两项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是缔约国当事人
四、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形成和发展
1、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
2、划分费用、责任和风险
3、贸易术语也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
二、通则主要内容
1、80年通则14种术语
2、90年通则13种术语 3、2000年通则变化不大
三、90年通则内容
1、E(1个,启运)、F(3个,主要运费未付)、C(4个,主要运费已付)和D
(5个,到达)4组
2、3个常用术语(FOB、CFR、CIF)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1、实质条件(协议) 2、形式条件(书面)
二、公约规定
(一)发价1、发价的含义;2、必须符合3项规定;3、生效时间;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5、发价的终止或失效4条件
(二)接受1、接受的含义;2、生效时间;3、对发价格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接受;5、接受的撤回
第四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主要义务:1、交付货物 2、提交有关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权利担保义务
(一)交货地点和时间;(二)提交有关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1、公约规定;
2、德国法规定;3、英国法规定;4、美国法规定
(四)权利担保义务:公约规定 (五)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二、买方义务
主要义务:1、支付货款 2、提取货物
第五节 违约的补救办法
一、中国《涉外经济
1、要求赔偿损失;2、中止履行合同;3、支付违约金;4、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规定
5、其他合理的补救办法(新合同法的规定)
二、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本违反合同与非根本违反合同
——买卖双方的救济
(一)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责任范围;2、减轻损失的义务
(二)预期违约: 1、必须具备的条件;2、通知程序
(三)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3种救济办法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0项
——买方违约时卖方补救方法
6项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
二、货物风险转移
1、英国法:(1)特定物的买卖:以当事人的意图为转移
1、物主承担原则:英国和法国
(2)非特定物的买卖:指凭说明买卖的货物,
(所有权转移决定风险转移)
特定化之前即划归合同项下之前不转移
2、交货决定转移:美国、法国、奥地利
2、法国法:订立合同时转移
3、公约规定:与美国等相同
3、德国法:(1)动产:货物交付转移
4、贸易术语:
(2)不动产:向主管单位登记转移
(1)EXW合同:工厂指定地点交货转移
4、美国法:交付货物为转移
(2)FOB、CIF、CFR合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5、《华沙-牛津规则》:CIF
——交付单据转移
(3)目的港交货合同:货交买方掌握
同样适用FOB、CFR
6、公约规定:由于各国分歧太大,无法调和,没有涉及
第七节 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一、构成——合同“主文”包括主要条款 二、形式——合同与确认书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美国产品责任理论,以及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可用下面图表归纳和总结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历史发展
1、与货物买卖法的关系;2、战后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二、产品责任特征
1、是产品责任引起的;2、是侵权行为;3、是损害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法特征
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2、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理论
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
优缺点比较
(一)疏忽
由于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
难以证明
导致消费者受损害
(二)违反担保
由于违反产品的明示或默示
要有直接
担保,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
的合同关系
受损害怕
(三)严格责任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具有不合理
只要能够证明
的危险,使用者因此受损害
存在产品缺陷
和不合理危险
(四)严格产品责任 1、产品定义 2、产品缺陷定义与分类
3、责任主体及其范围
适用范围与条件 4、受保护的人5、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7、诉讼时效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 (一)管辖权问题:“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
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二)法律适用问题: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
以保护原告利益
二、英国产品
1、长期采用疏忽(过失)责任原则
责任法
2、向严格责任过渡 3、以“实际控制”为产品管辖原则
4、法律适用——侵权地行为法(指损害发生地)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德国法
1、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 2、向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过度
3、、以采用被告所在地为产品管辖原则 4、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
二、法国法
1、从“瑕疵担保原则”向“无过失侵权责任原则”发展
2、法律适用——采用侵权行为地中的加害行为地法
3、国际产品责任管辖权:采用根据当事人国籍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一、1977年《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
1、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对产品“瑕疵”作了规定
3、对生产商作了规定
4、规定生产商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 5、规定了赔偿限额
6、规定了诉讼时效 7、对“产品”和“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小
二、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主要内容
1、产品
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品(加工和未加工的,动产和不动产)
2、损害
指产品本身的缺陷或产品没有缺陷,所作错误说明或告知不当,
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及其经济损失
3、对产品承担责任的主体
包括(1)制成产品或部件的制造商(2)天然产品的生产商
(3)产品供应商(4)在产品制造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者和仓库管理员,同时也包括上述人员的代
理人或雇员的责任
4、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
(2)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居住地国家的国内法
(3)在其他情况下,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三、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主要内容
1、责任原则
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从生产者到销售者和供应者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
4、关于缺陷的定义
采用客观标准:如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5、关于损害赔偿
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不包括有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对“痛苦”的补偿有所保留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 (2)时效已过 (3)赔偿最高限额没有限制,赔偿总
额不得少于2500万欧洲货币单位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通行全程产品责任 2、推动全球烟草控制
3、“召回制”势在必行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新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产品的定义 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关于责任原则
第41条和42条第1款分别对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
3、关于缺陷的定义 第46条的规定
4、关于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第44条第1款规定;(2)财产损害的赔偿:第44条第2款规定;(3)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第41条规定;(4)精神损害赔偿:第43条规定;(5)请求权的时效限制: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5、关于产品质量与 第26和27条规定
包装的要求
6、关于请求权的
第45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2年,损害要求请求权10年
时效规定
7、关于对违反本法
第49条、50条、57条、58条和59条规定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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