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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凭什么“空转实”?
除北京外,多个城市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递交了物业税“空转实”的申请方案。各个城市所递交方案内容不同,但意思都一致指向一点:目前这些城市已经具备物业税“空转实”的条件,如果不能实现“空转实”,再“空转”下去已经没有意义。(2008年1月25
日《21世纪经济报道》)而更近的报道则引述税务总局的话说,“空转实”是没有影子的事。
各地为什么对于开征物业税如此积极?原来物业税一旦开征,收入将相当可观,《21世纪经济报道》说,以北京为例,商业地产楼面面积保守估计在4万平方米以上,保守估计每月也可增加税款4亿元,一年就增加税款50亿元以上。上海市房价升值更高,按照物业评估值征收1%的话,上海市财政收入将增加上百亿元。这个数字当然是很有诱惑力的。但是,问题是,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什么权力同意各地开征?
关于物业税,我们国家还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甚至这个新税该叫什么名字,目前也没有权威的说法。至于征收的相关细节,目前仍然是众说纷纭,比如税基,税率,减免优惠的对象和范围,各地是否区别对待,医院和军队房产是否征税,民用和商用住房的征收办法,都没有标准,人们仍在激烈争论之中。在这一切还没有权威说法的情况下,怎么征收呢?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权决定这些重大事项吗?
税收法定,是现代社会民主财政的基石之一。税收立法是“议会保留事项”,就是说,开征任何一种新税,必须由纳税人代表也就是人民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和充分讨论,启动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才能成为税收的依据。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层次偏低,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人大立法外,其余的税种都是委托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对于像物业税这样关系到每一个居民的新税的开征,必须由人大制定《物业税税法》,才能具有征收的合法性。就是退一步来说,全国人大仍然委托国务院制定《物业税暂行条例》,那也需要有这么一个条例,才能正式开征。而这样一个条例的出台,同样应该广泛征求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正式出台实施。
目前,不但没有《物业税税法》,没有《物业税暂行条例》,甚至也没有听说国务院正在组织起草《物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在这些最基本的税收依据都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情况下,就申请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是不是太心急了一些?殊不知,对于物业税这样的新税的开征,作为行政部门的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也是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的。在还没有立法决定开征物业税前,物业税只能“空转”试验的,不能转实。
各地政府提出的将物业税“空转实”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他们认为,目前这些城市已经具备物业税“空转实”的条件,如果不能实现“空转实”,再“空转”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事实上,目前各地进行的“空转”试验,是为将来制定合理的物业税税法提供实验数据,进行经验积累。
物业税涉及到相当复杂的局面,真正立法实施物业税,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论证和试验,要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考虑进去。目前“空转”的意义正在这里。对于进行物业税“空转”城市的来说,
模拟试验并不能给政府带来真金白银的财政收入,看起来好像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但如果从这样的“空转”中总结得失成败,为真正的实施提供经验和教训,那么,这样的空转是很有意义的。既然是试验,那么,既可能是试验成功,经立法程序立法实施,也可能试验不成功,到底为止,不必再启动立法程序,不必实际实施。绝不存在将“空转”一定要转实的必然规律,也根本不必以再“空转”下去已经没有意义来要挟中央和纳税人。
地方政府“闻税则喜”,可以理解,但心情太急不可待了吧。物业税或许将来一定要征收,但是,到底如何征收,需要纳税人的同意,需要立法的支持,政府不能擅自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