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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勿需这样的前置条件
梁发芾
不久前,《兰州晚报》一篇题名《要对业委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报道,采访兰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范春生副处长。这位官员说:成立业委会是好事情,“但是不得不给业委会降温。就像一些带着情绪、私利甚至别的意图来吆喝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他们并不是出于公心或者热心公益事业才这样做, 而是为了与物业公司对抗,为了抵赖缴费才站出来捣乱,作为业主一定要明辨是非,决不能让老赖去做管家婆”。而被采访的一家社区居委会主任也说,他们社区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把关,抱着赶走物业公司心理的业主决不能进入业委会筹备组。http://www.lzbs.com.cn/wb/2007-11/22/content_1306210.htm
在住宅小区,每一个业主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私利与公益不是绝然对立的,有的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请求有关方面制止了物业的乱收费,整个小区受益,这不是公益是什么?这怎么叫做捣乱?何况,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公益组织,它的首要职责就是就是维护每个业主的权益, 如果无视业主的具体权益而一味强调模糊的公益,那么,业主委员会就名不副实。
再说,针对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如果业主怀有情绪,进行暴力对抗,那是不对的,但是,他们选择和平的、理性的、合法的方式,通过成立业委会来解决问题,甚至由此获得法定的票数,更换不合格的物业公司,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法律既然允许成立业委会,法律既然规定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甚至实行自我管理,那么,业主出于更换不能容忍的物业公司目的而筹备、组织业委会,这种权利就是业主的应有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业委会成员怀有更换物业公司的心理。何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更换物业公司需要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良好,个别人的动议就难以得到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政府部门应该相信群众吧?
事实上,兰州市的有关方面给业委会的成立, 设置了不公平、不成文的前置条件,这种前置条件就是,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应该是与物业公司关系良好的,尤其是没有更换物业公司的动机的业主。这种前置条件使得成立业委会困难重重。 在兰州市这么一个有391家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还有大量无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情况下,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却只有区区50家。这种不对称的情况,足以说明成立业委会的艰难,说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实力的不对等。
如果空对空说道理显得抽象的话,笔者倒不妨将自己一年多与物业公司、与政府部门的交涉的情况做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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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府部门无法查处,那么,业主只有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问题了。可是,按照兰州市成立业委会的规定,需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派出所等组成筹委会,这些单位的代表很难拉到一起。而且,积极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正是那些被非法物业公司欺压到忍无可忍的业主。这样的业主当然对物业公司有情绪, 而且决心更换黑物业,但他们显然不合所谓的业委会成员的资格标准。于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起来,非法物业公司继续用断电的手段强迫业主就范, 非法收费。业主只好认可这种剥夺。也许这正是有关部门所乐见的结局吧:对物业公司有意见的人要求成立业委会、用合法途径更换物业公司的图谋没有得逞。这或许就是范春生所谓的降温的结果吧!
随着更多的人购买商品房,围绕着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如果地方政府一如既往地袒护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那么,这种矛盾只会激化而很难化解,和谐小区,和谐社区的 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梁发芾
不久前,《兰州晚报》一篇题名《要对业委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报道,采访兰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范春生副处长。这位官员说:成立业委会是好事情,“但是不得不给业委会降温。就像一些带着情绪、私利甚至别的意图来吆喝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他们并不是出于公心或者热心公益事业才这样做, 而是为了与物业公司对抗,为了抵赖缴费才站出来捣乱,作为业主一定要明辨是非,决不能让老赖去做管家婆”。而被采访的一家社区居委会主任也说,他们社区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把关,抱着赶走物业公司心理的业主决不能进入业委会筹备组。http://www.lzbs.com.cn/wb/2007-11/22/content_1306210.htm
在住宅小区,每一个业主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私利与公益不是绝然对立的,有的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请求有关方面制止了物业的乱收费,整个小区受益,这不是公益是什么?这怎么叫做捣乱?何况,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公益组织,它的首要职责就是就是维护每个业主的权益, 如果无视业主的具体权益而一味强调模糊的公益,那么,业主委员会就名不副实。
再说,针对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如果业主怀有情绪,进行暴力对抗,那是不对的,但是,他们选择和平的、理性的、合法的方式,通过成立业委会来解决问题,甚至由此获得法定的票数,更换不合格的物业公司,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法律既然允许成立业委会,法律既然规定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甚至实行自我管理,那么,业主出于更换不能容忍的物业公司目的而筹备、组织业委会,这种权利就是业主的应有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业委会成员怀有更换物业公司的心理。何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更换物业公司需要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良好,个别人的动议就难以得到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政府部门应该相信群众吧?
事实上,兰州市的有关方面给业委会的成立, 设置了不公平、不成文的前置条件,这种前置条件就是,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应该是与物业公司关系良好的,尤其是没有更换物业公司的动机的业主。这种前置条件使得成立业委会困难重重。 在兰州市这么一个有391家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还有大量无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情况下,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却只有区区50家。这种不对称的情况,足以说明成立业委会的艰难,说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实力的不对等。
如果空对空说道理显得抽象的话,笔者倒不妨将自己一年多与物业公司、与政府部门的交涉的情况做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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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府部门无法查处,那么,业主只有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问题了。可是,按照兰州市成立业委会的规定,需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派出所等组成筹委会,这些单位的代表很难拉到一起。而且,积极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正是那些被非法物业公司欺压到忍无可忍的业主。这样的业主当然对物业公司有情绪, 而且决心更换黑物业,但他们显然不合所谓的业委会成员的资格标准。于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起来,非法物业公司继续用断电的手段强迫业主就范, 非法收费。业主只好认可这种剥夺。也许这正是有关部门所乐见的结局吧:对物业公司有意见的人要求成立业委会、用合法途径更换物业公司的图谋没有得逞。这或许就是范春生所谓的降温的结果吧!
随着更多的人购买商品房,围绕着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如果地方政府一如既往地袒护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那么,这种矛盾只会激化而很难化解,和谐小区,和谐社区的 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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