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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孕妇死亡的迟到几句话
梁发芾
一位孕妇难产,而丈夫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眼睁睁看她死亡。这是近日的旧闻。
对此,我基本上没有写什么。但不经意看到的别人的评论,却勾起了我的说话欲望。
有几种争论。一种是认为患者签字制度应该取消的。这个肯定是行不通的,尤其在中国医德医风这样差的社会,取消签字,
医生随时在你身上动刀子赚钱,你 受得了?
一种认为制度没有问题,制度不能防范一切,只要是制度,就要严格执行;但制度是难免会有不尽善尽美的地方的,比如死人。这一点,听来振振有词,却确实十分有害。人的生存权是人最大的权利,任何制度都不能无视这个权利;如果一种制度的设计,使得遵守这种制度的后果是有无辜的人因之而死亡,那么,这种制度一定是不严密的,是一定应该继续完善的。决不能用制度不能考虑到所有方面,必然要有漏洞,必然有人为此吃亏,来为这种制度辩护。这样的维制度论是让人十分寒心的。
而有的议论则更荒唐,就是完全尊重患者与家属的所谓自主权,甚至认为患者的自主权高于患者的生命权。这论者没有想到,患者的权利是由优先性的,生命权优先于自主权,这个没有什么争论的必要;而且患者正因为是患者,经常是没有能力自主的,他可能因病而精神错乱,意识丧失,你如何让他自主?患者如果发挥自主权,想自杀,你医生还要成全他?而且论者又说,患者意识不健全的情况下,自主权转移到家属,家属完全可以代行这种权利。这又是弱智的说法:家属的利益与患者的利益总是一致的吗?有的家属可能还希望患者早点死掉,免得背上沉重医疗费用呢,在中国这样一个医疗费用高昂的社会,它造成的患者与家属的利益不一致,也是常见的啊
!
所以,如果是严格执行制度,导致了悲剧的出现,那么,就应该反思制度的问题;如果制度没有问题,
那么就应该看看医生和医院的处置是否失当。在中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这一条严格推算,
那么,孕妇确实属于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的情况,应该以签字为准。医院和医生的手脚已经被这一条捆住。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制度规定是有很大问题的,是会导致患者得不到救治贻误时机造成死亡的。因此,应该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