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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大项目:仅公示 还不够
梁发芾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后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发改委在审批决策前,必须通过其政府网站进行10天的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3月28日日《京华时报》)
首先应该肯定,北京市发改委的此项办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公众对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政府投资项目,动辄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在传统的投资运作中,这些投资都是由政府部门闭门运作,投资到哪儿,投资给公众带来什么,投资是否合理,政府从来不向社会公开,公众也根本没有知情的渠道,更不论说参与讨论。现在,北京市发改委绝对对于重大的投资项目,在网上公布,给人们10天的提意见的机会,自然是一种突破。
但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仅仅在网上公示10天,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公示的时间太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0月1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中规定的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如果包含双休日则接近一月,而北京市的仅有10天,时间极为仓促;另一方面,查询笔者《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从其中也看不出如果有关方面不采纳公众提出的意见,将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因此,公众的意见,其实没有什么约束力,公示也很可能走走形式,不具实质的约束意义。
事实上,从本质上来说,政府重大投资,不但要在媒体上向公众公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投资项目,要提交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由代表或委员进行深入的审议或谈论,最终作出决策。重大项目提交人大讨论审批,而不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审批,是人民主权的题中应有之意。政府的任何重大投资,都要花费巨大的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来自公众,公众对于这种资金的使用,不但应该知情,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决策,最终掌控它的使用和投向,防止政府部门在投资中滥用纳税人的钱。从中国的实际来看,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中,政府投资占比极大。而这种投资,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主导,除了像三峡工程这么重大的投资外,很少有提交人大进行表决,由人民意志作最后决策的。政府投资绕开人大审批,造成的结果,从程序上来说,是对于人民主权的漠视,等于剥夺了人民对于政府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和监督权;从实质上来说,这种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给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等大开方便之门。
当然,在中国,政府投资,人大审批,也不是没有先例。
从2002年开始,深圳市政府投资中,政府编制投资计划本子后,就提交人大审批,通过后下达政府项目投资计划。而2003年河南郑州市颁布《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在2005年的一次人大常委会上,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履行职权,审议批准了郑州市2005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这些制度,在国内都是开创先例的举措。笔者虽然还没有见到这些地方的人大否决过政府的计划,但是,只要将项目计划提交人大,接受委员的审议,其意义就非同小可。
因此,对于政府投资的大项目,如果能够作到既面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的信息,让公众知情,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也将项目提交权力机关,接受权力机关的审批,则将更为完善可取,更为符合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宗旨。
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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