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今日凌晨2时30分钟许,就一位博友的留言,给予的回复。
此前,有“芬芳何处”等好几位博友,均找我探讨过诸如此类的问题,因忙一直未能捉笔。今以此作一并回复,并顺致歉意。
你好!就你向我提出的这个问题,以我个人的经历与理解,简复如下。
按我国新闻传媒、通讯社很久以来沿用的作法,他采用作者的照片或文字稿件后,由他给作者一次性支付稿酬(收购)。同时,他与作者对此稿即共同拥有了版权与使用权。
如果了解新华社、中新社等通讯社的向外发稿、供稿等性质和职能的话,应不难理解,某通讯社的其他任何付费订购的合同用户(大多为各类传播媒体),均有权选择和使用该通讯社所发布的相应使用权限内的任何稿件,而不需要再向稿件原作者支付稿酬。显然,他所转载使用的稿件,是花了钱收买的,不是你所说的“肆意转发”。
当然,其他媒体在使用上述稿件时,一般应注明出处并署名。这里,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现实国情问题,不尽如人意。
另外,通讯社现在都有一套专门的网络供稿系统,供订购单位下载、使用稿件。对此,原作者是不知其详的,你也就无从知道自己的某稿件的所有采用情况。
至于你签了约的这个网站,是否等同于这家通讯社,他与你事先有何具体约定,我不得而知,亦另当别论。
我曾有过多次这样的遭际,理解博友们的心情。一些个东西海内外满天飞,面目全非,真不敢把觉得好一点儿的送去“签约”处或搬上来。
系夜半匆匆回复,以上看法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如有不妥,请鉴谅。
祝你愉快! (陈亚军 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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