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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增收不能建立在增加公众税负的基础上

(2009-11-29 18:05:25)
标签:

职工福利费

饭补

车补

工资

个人所得税

税负

双薪制

杂谈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很显然,如果将企业职工福利费计入工资收入,就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税负也将继续加重。这是继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停止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年底双薪收入将不再分别计税”之后的第二次加强税收征管措施。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金融危机在逐步淡出,但是全球经济依然处在一个缓慢的复苏过程,我国的经济回升依然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困难企业和失业人数依然处于一个较高的比例,同时由于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减税措施,我国的财政收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加强征管也是为保证政府财政的基本稳定,这原本可以说得过去。
  按照一般的逻辑,经济形势好转了,普通百姓的收入增收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目前的这种愿望却显得不容乐观,来自国家统计局8月份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职工工资“增幅九年来最低”。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以及最低工资指导线下降的影响,很多行业的工资待遇是下降的。众所周知,靠“死工资”吃饭的工薪阶层,在我国占创造社会财富人口的绝大多数。而这一部分人又是我国贡献个税的绝对主体。
  我们注意到,全国人大财经委此前提出“将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既然提高劳动者收入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要求,那么,理想的个税征收政策,就应尽可能地在法理内,向普通劳动者倾斜,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以达到“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目的。
  令人遗憾的是,现在财政部将征税的矛头再次指向个人,而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居民收入,降低个人税负的呼吁却摆出时机不成熟的理由,这种思维无疑与目前金融危机下全球许多国家减税的步调背道而驰,也对当前国内的消费状况雪上加霜。
  诚然,在国际市场需求疲软的背景下,促进内需已经成为一个共识,尤其是开拓农村市场,被许多企业认为是摆脱困境的一个重要机会,但事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畅。比如“家电下乡”运动,大家都以为能拉动中国千亿内需市场,但目前看来,这种冲劲显然很乏力。据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10月31日,全国各中标家电企业实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787.78万台,销售金额共计508.41亿元。500亿的销售额和此前政府所提及的目标“全年有望拉动千亿元内需”相比,只完成了一半的预期。值得注意的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也显示,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国各中标家电企业发货量累计6587.51万台,除去已经销售的部分,这意味着“家电下乡”的流通渠道内还有高达3799.73万台的库存商品。更让人玩味的是商务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中标家电下乡的348家企业中有14家企业在登记系统内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都为零。虽然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文表示将对半年没有销售业绩的中标企业实行淘汰机制,但是农村市场的消费者确实用脚表明了自己的选择。可见,要想启动农村消费,最关键的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民口袋里有钱了,农民才敢去消费。
  客观的说,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家开立五花八门的税收以增加财政收入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税收政策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像此次出台的加强职工福利管理的办法,毫无疑问会减少职工的收入,而且对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将有所增加,这显然与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则背道而驰。在当前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情形下,这种做法可谓“损不足而补有余”。而在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大好形势下,财政部却打起职工福利注意的税收,这种与民争利的做法确实该少出一点,而应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刊于《上海商报》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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