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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与“一房一价”

(2011-05-06 22:13:19)
标签:

价格欺诈

一房一价

家乐福

沃尔玛

君太

百盛

明码标价

房产

不知道是不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政府加强了对商品价格的监控,先是发改委处罚家乐福、沃尔玛;而后曝光了北京君太百货、百盛百货的价格欺诈;再到通报商品房明码标价,处罚北京11家企业的11个项目。一时间,风声鹤唳,中国要告别虚假价格,真诚标价的时代就要来临。

真的是这样吗?

可能远没有这么容易!

家乐福、沃尔玛的处罚无可厚非,标低价,卖高价,利用了人们对国际大超市的信任,是属于欺诈,该罚!

但家乐福、沃尔玛在处罚前后一样的顾客如织,人山人海,值得思考。我们好像觉得这个处罚与我们没有关系,甚至有人认为出现低标高卖的情况是绝对的小概率事件,发改委有些小题大做。

家乐福、沃尔玛在中国商业版图上占据的位置没有因为价格欺诈受到损害,中国本土的超市还是难以撼动他们的地位。

商场的价格欺诈好像也是见多不怪。君太、中友都是以常年高折扣而著称的百货,吸引了一大批忠实的折扣粉丝,在这里,五折以上的折扣都不好意思打出招牌,经常是二折、三折的宣传贴,更有甚者是常年一折。虽然大家都知道其中有诈,但还是踊跃上当,可能要的是当时的快感。

按理性购买而言,我买东西,衡量的是我对东西的认可价格和它的实际出卖价格。如果实际出卖价格高于我的认可价格,我就不会买;如果实际出卖价格等于或低于我的认可价格,我就会去买。至于实际出卖价格是标高价后再打折,还是直接标出的出卖价格,对于我来说是一样的。如果说如果标高价后再打折就能提高我的购买欲望,只能说我不理性。

如果说“提高标价打折出售”是价格欺诈,那么“标高价格不打折”算不算价格欺诈呢?一件衬衫买200元正常,如果标价成2000元,再打一折,是价格欺诈!那么一件衬衫标价2000元,不打折,是不是欺诈呢?

上面的是见怪不怪了,但还有新鲜的商品房“一房一价”(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经不仅仅是一房一价了)。

发改委给出的通报,认定北京11家企业的11个项目违规(但没有提价格欺诈),没有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所有的公示。这11家企业基本都是名企,而这11个项目也都是名盘,这些良民都出现了违规,其余的企业和项目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

仔细分析发改委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出发点很明确,一是要增加商品房标价的透明度,让购房者了解真实价格;二是防止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环节上的销控;第三就是明令禁止加价销售,抑制房价上涨。

好政策!

但为什么好政策执行的不好呢?

当然不仅仅是因为开发商流的是什么血的问题,还有商业模式的问题。商业模式决定了价格策略,是高报价高折扣,还是低报实价,本来是不同企业相互竞争的一种手段,现在政府把价格策略统一了,所有企业都只有一种玩法了。这符合一些企业的做法,但对于另一些企业而言,就必须放弃原有,毕竟适应新规是需要过程的。对于企业来说,将价格底线公之于众,不仅让客户知道,而且也让竞争对手一目了然,是一件很不愉悦的事情。

但是不管是处罚超市,还是处罚商场,再到处罚房地产开发商,都说明了一点,顺应形式,做遵纪守法的企业是不二的选择。

 

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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